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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离)休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 第三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 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包括聘用制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现收现付部分即各单位按现行规定应支付给已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和按经费渠道缴纳作为积累的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三项构成。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费率标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应支付给本单位已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即现收现付部分)和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即积累部分)。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含各项津贴、补贴)的2%。已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四舍五入办法以元计算。 (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费率在改革启动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缴费率达10%,个人缴费率达到8%。 第六条 缴费办法 (一)按筹集费率比例,单位负担部分,根据经费渠道,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划入财政专户;差额拨款单位50%由财政安排预算,统一划入财政专户,50%在税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交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交纳。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单位和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在当月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缴清。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帐户,由省社保中心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定期公布基金增值金额,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税费。 第七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职工在省级机关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调出调入单位应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同时,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接转手续。 (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 继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由省内调出或省外调入的,应当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单位应按期缴纳基本养老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如数缴纳的单位,要向省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半年。经批准后在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