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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1996]004号
【颁布时间】 1996-02-27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 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是指实行新税制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法定减免税。对新税制以前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与国家法定减免税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条件、期限、减免额度进行审批。
  
  各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都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对年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分)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减免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
  
  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表代文,按减免税管理权限审批。具体程序是:
  
  (一)纳税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照顾的,须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减免税的原因及政策依据,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附件一)并附上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县(含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及调查人的调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照有关减免税规定和权限,经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或转报上级国税机关。
  
  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必须于年底前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转报上级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审批的,最迟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批完毕。
  
  四、减免税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的管理。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档案,对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登记,并逐级汇总填报“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统计表”(附件二),于每年年终随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国税局。
  
  经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入资本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改善经营条件以及国税部门指定用途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减免税款 要加强管理,跟踪问效。对企业擅自将减免税款挪作他用的,县、分局国税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减免税审批机关反映,由减免税审批机关下达停止、撤销减免税决定的文件,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优惠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减免税到期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恢复征税,并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通知书”(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
  
  一、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方能进行弥补。实行由行业、集团总机构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 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应由集中缴纳所得税的总机构对下属企业盈亏相抵后,按规定进行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 规定进行弥补。
  
  二、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额是指企业帐面亏损额经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调整 后的金额。企业自己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所得税;国税机关查出企业以前年度的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就其被查出的全部所得按国家统一税率(不包括两档优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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