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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邮政储金汇业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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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
  
  寿险处职掌如左:
  
  一邮政资金之管理及运用事项。
  
  二各邮区管理局营业周转金之监控及缴、协款处理事项。
  
  三策划资金之调拨、转存及洽借操作事项。
  
  四银行往来存单及有价证券之保管、登记及本息兑领事项。
  
  五外汇买卖作业与结算事项。
  
  六货币市场利率之调查分析及标购公债、公司债、票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七代售小额公债之请领、登记、保管、分发及兑领事项。
  
  八公债买卖及附买、卖回交易之接洽及期货交易事项。
  
  九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本票之买进及兑领业务事项。
  
  一○证券市场之分析,股票之买卖、管理,价格数量之拟定、控盘及下单暨增资配股现券之保管。
  
  一一国外债券、股票、基金及外币之投资组合企划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 9 条
  
  总务处职掌如左:
  
  一印信之保管及使用事项。
  
  二文书之收发、登记、缮校及档案保管事项。
  
  三本局财产之购置、管理、修缮、保险及变卖事项。
  
  四各种文具单册、机具器材及物料用品之采购、保管及分发事项。
  
  五本局现金出纳及划拨支票之支付、转帐事项。
  
  六储汇票券之交印事项。
  
  七本局员工薪津发放事项。
  
  八刊物、图书之订阅及管理事项。
  
  九本局水、电、空调、照明及电话总机等设备之修护事项。
  
  一○本局劳工安全、环境卫生、守卫、消防、车辆管理及安全防护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员工任免调遣之拟议事项。
  
  二员工名额增减之审核及登记事项。
  
  三员工训练、实习、堷育、进修事项。
  
  四员工退休、抚恤事项。
  
  五员工考勤及差假事项。
  
  六员工考绩、奖惩、表彰事项。
  
  七公务人员保险及劳工保险事项。
  
  八员工待遇、福利互助及体育、康乐事项。
  
  九人事资计登记、管理及人事证明核发事项。
  
  一○员工申请出入境证之核转事项。
  
  一一人事资料之搜集及统计事项。
  
  一二人事革新、政风督导及人事查核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处职掌如左:
  
  一储汇营业预算、决算之研究、分析、编审事项。
  
  二本局及各邮区预算之分配执行及资金营运之策划、分析、报告事项。
  
  三储汇凭证之缮制、帐目之审核登记及会计财务报告之编报事项。
  
  四储汇财务收支之审核及债权债务之登记、检查事项。
  
  五本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案件之审核事项。
  
  六储汇固定资产异动登记、折旧摊提、价值重估之办理及保养检修、报废换新之会核事项。
  
  七本局耐用物品之审核、登记管理与移转事项。
  
  八本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检查、报告事项。
  
  九储汇会计制度及有关储汇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研拟、修订及核议事项。
  
  一○本局及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一一储汇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分析、报告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储汇会计统计事项。
  
  第 12 条
  
  电子处理资料中心职掌如左:
  
  一电子处理资料系统硬软体性能之研究分析与选择应用事项。
  
  二电子处理资料系统硬软体之维护与新技术之研究应用事项。
  
  三电子处理资料系统各种程式语言特性及功能之研究分析与应用事项。
  
  四邮政各种业务法令规章及手续等之研究分析与建议改进事项。
  
  五电子计算机各种作业制度之研究分析与设计事项。
  
  六电子作业系统与邮政各种业务制度之配合运用、协调改进及扩大作业功能事项。
  
  七电子计算机作业程序之拟订与程式之编撰、试验及改进事项。
  
  八输入出资料之审查、侦错、追踪、改进事项。
  
  九人员、设备、作业及资料之安全维护事项。
  
  一○电子计算机专业人员之进修、训练与人才培育事项。
  
  一一所属员工之考绩、奖惩事项。
  
  一二进出口文件之撰拟处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电子处理资料事项。
  
  第 13 条
  
  本局各处室中心分科职掌及工作员额,于各主管管理说明书内订定之。
  
  第 14 条
  
  本局两副局长划分负责督导管理所属各单位。第一副局长负责督导管理总稽核室、储汇企划处、储汇管理处、寿险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第二副局长负责督导管理秘书室、财务处、人事室、会计处及总务处。
  
  第 15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三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中心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各处室中心科长、秘书为第三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职权内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公出请假期间,由其副主管代行职权。
  
  第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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