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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三例行公务由第二层主管授权第三层主管处理之。 第 17 条 本局各处室中心应就其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拟订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 18 条 本局各层人员处理授权事务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各层负责人员迳行核定处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责任。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中心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相关处室中心主管人员负责或科长、秘书负责。 三引用法律规章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科长秘书负责,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中心主管应负连带责任。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票款及财物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负责,关系重大者,其他有关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事实及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课以责任。 第 19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指示或逾越权限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0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并依第十六条之规定层次核判,其他授权事项之行文,由被授权单位各自以单位名义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 21 条 依分层负责处理之公务,因情况特殊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中心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2 条 各级人员之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3 条 本局研拟储汇重要法案或处理重要事务,得组成专案小组讨论之。该专案小组由局长亲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长主持,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 第 24 条 本局为检讨储汇业务之经营绩效及施政得失,应按月举行局务会议及按季举行业务检讨会议,各单位主管应将检讨结果及局长副局长提示事项,负责执行并提出报告。 第 25 条 前条会议之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各处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员由局长指派之。 第 26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邮政公文处理须知及有关法令规章办理。 第 27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办理。 第 28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邮政会计制度、财务手册及其他有关法令规章办理。 第 29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邮政事务管理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