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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6 条 福利互助经费由住福会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保管,或购储政府发行之有价债券。所有经费及孳生利息之运用。悉依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及急难救助基金收支保管运用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 17 条 公教人员福利互助事项规定如左: 一结婚互助。 二丧葬互助。 三退休、退职与资遣互助。 四重大灾害互助。 前项福利互助事项得视经费状况增减之。 第 18 条 前条第一项互助补助之标准,规定如左: 一结婚互助:互助人本人结婚者,补助二个福利互助俸额。 二丧葬互助: (一) 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参加互助年资补助。参加互助未满七年者,一律补助六个福利互助俸额,参加互助满七年以上者,自该年起,每一年增给二个福利互助俸额,最高以二十个福利互助俸额为限。 (二) 互助人亲属死亡: 1 父母或配偶死亡,补助五个福利互助俸额。 2 子女死亡,补助二个福利互助俸额。 3 祖父母或孙子女死亡,以赖互助人抚养并经服务机关审查属实者,补助二个福利互助俸额。 三退休、退职及资遣互助: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职或资遣者,一律按参加互助年资补助。参加互助未满七年者,每满一年补助一个福利互助俸额,参加互助满七年以上者,自该年起,每一年增给二个福利互助俸额,最高以二十个福利互助俸额为限。 四重大灾害互助:互助人合法之房屋遭遇水灾、风灾、地震、火灾之重大灾害,得予补助。但火灾之互助补助,以其发生非出于互助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为限。其补助标准,由住福会视灾害程度及财务状况核定之。 中央与地方各级机关、学校互相调职人员,其参加互助年资,得合并计算。 互助人退休、退职或资遣时,其合计年资未满半年部分,补助半个福利互助俸额,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部分,补助一个福利互助俸额。 第 19 条 申请结婚互助之补助,应由互助人于结婚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 (五) ) ,检同已办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影本送请服务机关、学校审定之。 前项审定案件,得由服务机关、学校先行垫付所需补助金额,并于每月十日前将申请表汇整后,备文 (格式如附件 (六) ) 转送住福会凭发互助补助款。 互助人如系离婚后再婚,而仍属原配偶者,不得申请结婚互助补助。 互助人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不得申请结婚互助补助。 附件 (五) 机关代码: ┌─┬────┬───┬────────┬────┬─┬───┐ ││ 审服 │金申│实 事 生发│ 身互 │受│︵│ ││ 查务 │请││ 分助 ││全│ ││ 意机 │补├─┬───┬──┤ 证人 │文││ ││ 见关 │额助│重│葬丧│婚结│ 总姓 │││ ││││大│││ 号名 │者││ ││││灾││││││ ││││害││││││ │├────┼───┼─┼───┼──┼─┬──┼─┤│ │││□□│灾│证名死│姓配│││公││ │││重│害│总及亡││││务││ ││││事│号身者│名偶├─┤│人││ ││││实│分姓││││员││ │││大├─┼─┬─┼──┤││住││ │││││││├─┤│宅││ │││灾│├─┤││││及││ ││││││││││福││ │││害个│├─┤│├─┤│利││ ││││││││││委││ │││互福│├─┤││││员││ │││││││├─┤│会││ │││助利│├─┤││││││ │││││││││││衔│ │││补互│├─┤│├─┤││︶│ ││││││││││││ │││助助│├─┤││││││ │││││││├─┤│││ │││金俸│├─┤│││││□□□│ │││││││││││重丧结│ │││额额│├─┤│├─┤│││ │││计││││││││大│ │││新│├─┤││││││ │││台││││├─┤││灾│ │││币│││││││││ │││││││││││害葬婚│ │││││││├─┤│││ │││││││││││互│ ││││││││││││ │├────┤│├─┴─┼──┼─┴──┤│助│ ││ 人 审│││ 人与 │年配│ 职单 │││ │││││ 关申 │月偶│││补│ ││ 员 查│││ 系请 │日出│ 称位 │││ ││││││生│││助│ │︵├────┤│├───┼──┼────┤││ │机││││系││││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