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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42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办法

[接上页]

  │││万││申│││││
  
  │关││││请│年│││请│
  
  │││││人│││││
  
  │条││││之││││表│
  
  ││││││月││││
  
  │戳│││││││││
  
  │︶││仟│││├────┤││
  
  ││││││日│ 级官 │││
  
  │││├─┼───┼──┤ 职 │││
  
  ││││灾│ 日死 │职配│ 俸等 │││
  
  ││││害││├────┼─┼─┬─┤
  
  ││││日│ 期亡 │业偶│ 年 │副│发│发│
  
  ││││期││││本│││
  
  │││佰├─┼───┼──┤ 本 │收│││
  
  │││元││││ 功 │受│文│文│
  
  │││整││││俸│者│││
  
  │││。│年│ 年 ││││字│日│
  
  │├─┬──┼───┤│││││││
  
  ││申│签申│备││││任││号│期│
  
  ││请│名请││月│ 月 ││级第├─┼─┼─┤
  
  ││日│盖人│││││││││
  
  ││期│私亲│││││││││
  
  │││章笔│注│日│ 日 ││││││
  
  │├─┼──┼───┼─┼───┼──┤薪俸俸职││││
  
  ││││︵申丧│灾│ 地死 │日结│额额点等││││
  
  ││││请请葬│害││├────┤│││
  
  ││││详并及│地│ 点亡 │期婚│ 俸互 ││││
  
  ││││阅无重│点│││││││
  
  ││││填其大├─┼───┼──┤││││
  
  ││年││写他灾││ □□ ││ 额助 ││││
  
  ││││说亲害││ 国国 │├────┤│││
  
  ││││明属互││ 外内 ││││││
  
  ││││︶重助│││年│││││
  
  ││││领仅││││││││
  
  ││月││情由││ □□ ││││││
  
  ││││形申││ 港大 │月│││││
  
  ││││。请││ 澳陆 ││││││
  
  ││││人││ 地地 ││││││
  
  ││日││││ 区区 │日│││││
  
  └─┴─┴──┴───┴─┴───┴──┴────┴─┴─┴─┘
  
  ┌──────────────────────────────┐
  
  │福利互助申请表填写说明│
  
  │ (本表请各机关依本表格式大小自行印制备用) │
  
  ├──┬───────┬────┬──────┬───────┤
  
  │种类│补助金额│申请期限│附缴证明文件│一般规定│
  
  ├──┼───────┼────┼──────┼───────┤
  
  ││二个互助俸额。│事实发生│已办结婚登记│1.结婚当事人均│
  
  │││后三个月│之户口名簿影│为互助人者,│
  
  │结婚││内。│本。│双方均可申请│
  
  │││││。│
  
  │││││2.互助人结婚时│
  
  │││││未达法定结婚│
  
  │││││年龄者,不得│
  
  │││││申请结婚互助│
  
  │││││补助。│
  
  ├──┼───────┼────┼──────┼───────┤
  
  ││1.互助人本人死│事实发生│死亡证明书或│1.父母、配偶或│
  
  ││亡:按互助年│后三个月│已办死亡登记│子女同为互助│
  
  ││资补助六至二│内 (含香│之户口名簿影│人,以申请本│
  
  ││十个互助俸额│港、澳门│本或户籍誊本│人丧葬互助较│
  
  ││。│地区) ;│。│为有利。│
  
  │丧葬│2.父母或配偶死│大陆地区││2.经费未列入中│
  
  ││亡:五个互助│之亲属或││央总预算或非│
  
  ││俸额。│在台亲属││适用一般公教│
  
  ││3.子女死亡:二│赴大陆地││人员待遇参加│
  
  ││个互助俸额。│区死亡者││互助之机关,│
  
  ││4.祖父母或孙子│,为丧葬││申请亲属丧葬│
  
  ││女死亡,以赖│事实发生││互助补助,以│
  
  ││互助人扶养并│后六个月││互助名册列报│
  
  ││经服务机关、│内。││有案,并缴纳│
  
  ││学校审查属实│││眷属生活补助│
  
  ││者:二个互助│││费者为限,服│
  
  ││俸额。│││务机关并请于│
  
  │││││“审查意见栏│
  
  │││││”核实填注审│
  
  │││││查意见。│
  
  ├──┼───────┼────┼──────┼───────┤
  
  ││由住福会视灾害│事实发生│1.村里长证明│1.以水灾、风灾│
  
  ││程度及福利互助│后二个月│或警察机关│、地震、火灾│
  
  │重大│经费状况核定 (│内。│勘查灾害证│等四项为限。│
  
  │灾害│请参阅行政院人││明。│2.火灾之互助补│
  
  ││事行政局民国86││2.所有权状或│助,以其发生│
  
  ││年12月31日八十││租赁契约书│非出于互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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