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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农作期全灌区秧田以第一期作四十天,第二期作十五天计算。移植日期以第一期作错开最长三十天 (不宜早于惊蛰或迟于清明) 。第二期作错开最长二十天 (可配合第一期作提前办理,但不宜迟于立秋) 计划进行。本田自移植至收获,以第一期作一百十五天,第二期作一百零五天为准。 六田间需水量按灌溉土地之土壤、农作期、秧田及本田,分别算列如附表三。 七灌区降雨量依本水库灌区内雨量站纪录计算。但应注明其依据之雨量站站名。 八有效雨量利用之估计依台湾省轮流灌溉推进委员会计算方法,详细分析灌区内各雨量站之日雨量资料,并将一次水深之利用连同农田已有水深提高至一百公厘为目标,求得各年月利用雨量之统计分析及灌区内各年度权度平均值,再以频率分析取频率百分之十为准。 九其他水源及回归水包括灌区内一切可资引用之水源及回归水。 一○灌区贮水池运转利用灌区内贮水池水量,应充份计算利用。 一一渠道输水损失按有无混凝土内面工之实际情况,照输水损失公式计算。 一二水库配水量以不超过第六条第一款附表所定之总量为准,并应配合整个水库运用之盈亏调整之。 附表三 ┌─────┬──┬──────────┬──────────┐ │项目│单位│第一期│第二期│ ││├──┬───┬───┼──┬───┬───┤ │││粘土│粘壤土│砂壤土│粘土│粘壤土│砂壤土│ ││││植壤土│││植壤土││ ││││壤土│││壤土││ ├─┬───┼──┼──┼───┼───┼──┼───┼───┤ │秧│占本田││二五│二五分│二五分│二五│二五分│二五分│ │田│面积之││分之│之一│之一│分之│之一│之一│ ││比例││一│││一│││ │├───┼──┼──┼───┼───┼──┼───┼───┤ ││整田 (│公厘│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 ││供水一││○│││○│││ ││次) ││││││││ │├───┼──┼──┼───┼───┼──┼───┼───┤ ││秧田每│公厘│一五│一五│一五│一五│一五│一五│ ││日水深││││││││ │├───┼──┼──┼───┼───┼──┼───┼───┤ ││灌溉日│日│四○│四○│四○│一五│一五│一五│ ││数││││││││ ├─┼───┼──┼──┼───┼───┼──┼───┼───┤ │本│浸田│公厘│一二│一二○│–│一○│一○○││ │田│││○–│–一四││○–│–一二││ ││││一四│○││一二│○││ ││││○│││○│││ │├───┼──┼──┼───┼───┼──┼───┼───┤ ││整田│公厘│四○│四○│一四○│四○│四○│一四○│ │├───┼──┼──┼───┼───┼──┼───┼───┤ ││自插秧│公厘│七.│七.九│一○.│七.│八.四│一○.│ ││起三十││六││一│九││八│ ││天内每││││││││ ││日水深││││││││ │├───┼──┼──┼───┼───┼──┼───┼───┤ ││自插秧│公厘│六.│六.六│八.四│六.│七.○│九.○│ ││起三十││三│││六│││ ││一天以││││││││ ││后每日││││││││ ││水深││││││││ │├───┼──┼──┼───┼───┼──┼───┼───┤ ││灌溉日│日│一○│一○五│一○五│九五│九五│九五│ ││数││五││││││ └─┴───┴──┴──┴───┴───┴──┴───┴───┘ 第 8 条 各水利会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拟具下一年度灌溉计算,送由北水局核定。 第 9 条 各水利会提出之年度灌溉计划,如因原列降雨量、有效雨量、其他水源及回归水等与事实有出入时,北水局得参照各水利会旬报资料及水库蓄水情况,增减配水量。 第 10 条 石门区自来水厂所属埔心中心处理厂及各独立水厂所需公共给水量,在各灌溉渠道通水期中,应由有关水利会,按照本水库搭配水厂之配水量配出。在渠道岁修或特殊情况下断水时,另订紧急供水方案执行之。 水厂使用各水利会渠道,应负担部分运用养护费用,其负担标准由有关单位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