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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运转课应加强与气象单位联系。 (二) 运转课应根据各气象单位提供之各种气象资料、台风行径等,研判该台风对本水库可能发生之各种情况,办理水库防洪运用之各种计算。 (三) 运转课应增派人员参加日夜轮值。 三警报预测台风将于三小时内侵袭本省时: (一) 水库管理中心主任直接指挥督导水库防洪运用。 (二) 养护课应增派维护观测人员,加强各重要结构物及隧道内渗漏水量之监视,并随时校核派驻工区各工作岗位人员之动态。 (三) 运转课应与各水利会联系,停止各渠道灌溉用水之泄放,并研拟运用方案。 (四) 运转课课长督导水文资料之分析研判。 四台风侵袭本省时: (一) 运转课派员驻守溢洪道闸门控制室,会同闸门操作组人员机动检视溢洪道闸门之操作,必要时,得传递水位、泄洪资料或代水库管理中心主任签发操作命令。 (二) 运转课应随时根据气象及水文资料予以分析研判,估计尖峰洪水流量,流量过程曲线及洪峰到达石门之时间。 (三) 计划组资讯课应随时与经济部水利处 (以下简称水利处) 密切联系,将石门下游各溪流及台北地区水文状况,呈报水库管理中心主任作为防洪运用之参考。 (四) 运转课应研拟运用方案呈报核备。 (五) 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应根据运用方案,决定水库泄洪之时间及流量,正常时水库运用操作命令之下达,均须经水库管理中心主任之认可,以书面送达闸门操作组。 前项台风警报,以中央气象局发布之消息为准。 第 20 条 本水库如有泄洪必要时,应在泄洪一小时以前将泄洪时间及可能泄洪量由水库管理中心主任或运转课课长,并通知水利处及桃园县警察局防救中心。但为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下之调节性放水时,得不予通知。 水利处接获北水局泄洪通知后,应即转知警察暨新闻机关、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及台北县政府工务局,泄洪开始后水利处及北水局,仍应随时密切联系,并由水利处将水库泄洪情况继续转知上列各有关机关。 第 21 条 本水库溢洪道闸门之操作,应按控制泄放及超高拦蓄方法为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确知上游洪水暴雨来临后,即开启闸门,将蓄水先行部分控制泄放,并利用闸门开启后其顶高较启开前超过部分增加拦洪量。 二泄洪流量应视当时水位及进水流量,按溢洪道闸门操作关系曲线决定之。 三进水流量以单位时间内水位升高率推定之。 四溢洪道闸门之操作,以六扇闸门同时开启为原则。 五溢洪道闸门之开度,以○.六公尺为起点,每隔○.三公尺为一级。 前项溢洪闸门操作关系曲线如附图二。 (备注:附图二请参阅行政院公报第 5 卷 29 期 140 页) 第 22 条 第三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附表及第十八条所列数值,北水局于不影响各用水标的利益下得视实际需要,在各用水标的总水量范围内酌量调节。如遇紧急事故,北水局得迳行作应变处理,于情况正常时立即恢复,并将应变处置经过层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在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时,本水库不能按原规定适应时,应由北水局先与各用水单位协议层报行政院核定后调整公告之。 第 23 条 本水库各泄水水门启用之标准、时间及方法,本规则已有规定,经核定公布后视同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核准公告。 第 24 条 北水局为维护本水库之水产生物及孳生物之处理,得由本部自行订定办法公告实施之。 第 25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