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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1 条 各水利会应按期向北水局填报下列报表: 一旬报: (一) 灌区内各站降雨量、蒸发量及利用有效雨量。 (二) 各干渠系统内拦河堰取水量及回归水利用量。 (三) 各干支渠系统内贮水池集水量及存水量。 (四) 各农作期进度表。 二月报农业气象资料。 三期作报: (一) 计划实施成果统计表。 (二) 产量调查统计表。 前项报告格式另定之,北水局亦应将水库蓄放情况按旬通知各用水单位。 第 12 条 灌溉运用期内,遇有紧急事件发生而影响灌溉运用时,应由北水局与水利会双方事先指定第一、二、三全权负责人各三人及电话号码,以便联络处理。 处理前项紧急事件如用电话联络时,应先作成电话纪录,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正式手续。 第 13 条 各水利会应随时注意辖区内干支分渠之运用维护保养,并在非稻作期间实施渠道岁修。实施岁修之渠道如系有关配合水厂供水方案者,应由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第 14 条 石门发电厂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间,以供应台湾电力系统尖峰运用为原则,水位在运用规线上限与下限之间时,每日发电量不得低于五小时特定基本电力之尖峰发电。 前项各月份特定基本电力及五小时尖峰电力规定如附表四。 附表四 ┌────┬───────────┬─────────────┐ │月份│特定基本电力│五小时尖峰电力│ ├────┼───────────┼─────────────┤ │十一月│四、一七○KW│二○、○○○KW│ ├────┼───────────┼─────────────┤ │十二月│四、一七○KW│二○、○○○KW│ ├────┼───────────┼─────────────┤ │一月│四、一七○KW│二○、○○○KW│ ├────┼───────────┼─────────────┤ │二月│一四、一○○KW│六七、九○○KW│ ├────┼───────────┼─────────────┤ │三月│一八、二○○KW│八七、四○○KW│ ├────┼───────────┼─────────────┤ │四月│一八、二○○KW│八七、四○○KW│ ├────┼───────────┼─────────────┤ │五月│一八、二○○KW│八七、四○○KW│ └────┴───────────┴─────────────┘ 第 15 条 尖峰运用时间,如水位降至规线下限与严重下限之间时,特定基本尖峰电力应按台湾电力系统实际需要减供。但以每日不低于四小时尖峰运用为准。如遇电力系统最枯期,得按实际情形调整,以保留水量尽量供应六月上旬之尖峰发电。 第 16 条 每年六月至十月底间,石门发电厂应按下游公共给水及灌溉需要之水量发电。水位超出规线上限时,应视实际情形尽量增加发电。水位低于严重下限时,应严格依照公共给水及灌溉需要水量发电。 第 17 条 公共给水全年供水量,以优先保留水库上部二公尺之容量为之。其经由水库下游河道供水者,最大为○.二秒立方公尺,应由石门大圳供水者,最大为○.九秒立方公尺。 第 18 条 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防洪运用期间,在此期间内第一次洪水来临前,水位应尽可能降至规线上限标高以下,如水位因拦蓄洪水而升高至标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时,在次一洪水来临前,应尽可能降低至标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气象局预测台风有袭台可能时,水位以溢洪道泄降至标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发电及永久河道放水口泄放,尽可能降至标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 第 19 条 本水库在遇有台风来袭时,北水局应依下列规定执行防洪作业: 一台风警报发布后: (一) 水库管理中心运转课 (以下简称运转课) 应根据气象单位提供之台风动态资料,绘制台风动态纪录图,并将其动态呈报局长及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二) 运转课应将台风动态转告石门电厂闸门操作组,并与其密切联系查核各项闸门设施、操作电源、紧急发电机、通信电话等运转情况,俾免临时故障,无法使用。 (三) 管水组养护课 (以下简称养护课) 应派人员,加强水库各项工程结构物之维护观测及检查。 二警报预测台风将于六小时内侵袭本省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