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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0
【法规编号】 43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 88.06.30 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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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617 │300 │240 ││中│300 │115 │90│
  
  │├──┼──┼──┼──┤├──┼──┼──┼──┤
  
  ││下│617 │330 │280 ││下│280 │100 │80│
  
  ├─┼──┼──┼──┼──┼─┼──┼──┼──┼──┤
  
  │10│上│617 │360 │280 │5 │上│260 │80│55│
  
  │├──┼──┼──┼──┤├──┼──┼──┼──┤
  
  ││中│617 │360 │280 ││中│240 │55│40│
  
  │├──┼──┼──┼──┤├──┼──┼──┼──┤
  
  ││下│617 │360 │280 ││下│220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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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上│617 │360 │280 ││上││30││
  
  │├──┼──┼──┼──┤├──┼──┼──┼──┤
  
  ││中│580 │360 │280 ││中││││
  
  │├──┼──┼──┼──┤├──┼──┼──┼──┤
  
  ││下│570 │360 │280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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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上│560 │360 │280 ││上││││
  
  │├──┼──┼──┼──┤├──┼──┼──┼──┤
  
  ││中│540 │360 │280 ││中││││
  
  │├──┼──┼──┼──┤├──┼──┼──┼──┤
  
  ││下│520 │360 │260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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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量利用运转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蓄水量超过上限时,得视各标的需要,超量供应其需要或泄放,使降至上限水准为止。
  
  二蓄水量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时应按各标的基准供水量供应。
  
  三蓄水量在下限与严重下限之间时公共给水按基准供水量供应,工业及灌溉水量则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应。
  
  四蓄水量在严重下限以下时公共给水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应,工业及灌溉水量则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应。
  
  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缩减各标的用水,水库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时,应视当时情况依各标的缩减方法再缩减分配供应,或由南水局、水利会、自来水公司及其他用户协商办理。
  
  六依第三款、四款及第五款各标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异水量以利用水量补偿之。
  
  第 9 条
  
  本水库泄放供应灌溉及给水之水量,应经由曾文发电厂发电后放出。但不能或不宜经曾文发电厂放水及发电放水不足灌溉需要时,得由河道放水道放水。
  
  第 10 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泄放水量时,不得使东口导水堰溢流。但逾上限者,除乌山头水库已满或特殊情况泄放水量无法进入乌山头水库时,得在东口导水堰溢流。本水库之放水应维持乌山头水库之水位在标高四十五公尺以上,并应防止溢流。但情况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本水库灌溉区之耕作方式与灌溉制度由本部公告之。
  
  南水局与水利会应在水库运用年度开始前共同协商拟定年度供水计划。
  
  第 12 条
  
  曾文发电厂应配合灌溉及给水所需水量运转发电,所发电量按合约售予台湾电力公司。
  
  第 13 条
  
  本水库给水以供应嘉义县、台南县及台南市地区内所需公共给水及工业用水之原水为限,影响灌溉用水时协议计价补偿。公共给水之原水,应售予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尚未供水地区,得由本水库供给原水。工业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碍自来水公司给水计划为原则,由南水局专案报本部核准后供应之。
  
  给水用户应与南水局签订供水契约后由本水库按约供水。移用他标的分配水量时,应先征询该标的同意并预先拟定年度用水计划,送南水局及水利会参考配合运用或输送。如供水需利用水利会之设施时,应洽得水利会同意。
  
  第 14 条
  
  本水库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开始防洪运转:
  
  一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五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二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二非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标高二百二十七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三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附表二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应开始防洪运转之水库进水量
  
  
┌─────┬──┬──┬──┬──┬──┬──┬──┬──┐
  
  │水库水位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 │五│四│三│二│一│○│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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