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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0
【法规编号】 43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 88.06.30 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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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进水量│一○│四○│八○│一、│一、│二、│三、│四、│
  
  │ (秒立方公│○│○│○│二○│七○│二○│○○│○○│
  
  │尺) ││││○│○│○│○│○│
  
  └─────┴──┴──┴──┴──┴──┴──┴──┴──┘
  
  ┌─────┬──┬──┬──┐
  
  │水库水位 (│二一│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 │七│六│五│
  
  ├─────┼──┼──┼──┤
  
  │水库进水量│五、│六、│七、│
  
  │ (秒立方公│○○│○○│○○│
  
  │尺) │○│○│○│
  
  └─────┴──┴──┴──┘
  
  附表三非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应开始防洪运转之水库进水量
  
  
┌─────┬──┬──┬──┬──┬──┬──┐
  
  │水库水位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 │七│六│五│四│三│二│
  
  ├─────┼──┼──┼──┼──┼──┼──┤
  
  │水库进水量│五○│一、│一、│二、│三、│四、│
  
  │ (秒立方公│○│○○│五○│○○│○○│○○│
  
  │尺) ││○│○│○│○│○│
  
  └─────┴──┴──┴──┴──┴──┴──┘

  
  第 15 条
  
  防洪运转时,应依下列规定操作溢洪道闸门:
  
  一闸门之开启,应自最小容许流量开始,一号闸门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二号闸门为三百秒立方公尺,三号闸门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闸门之开度每小时得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增加之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可视情况每三十分钟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增加之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一千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流量大于九百秒立方公尺时,三座闸门应同时操作,并维持同一开度。
  
  四使用二座闸门运转时,应先启用二号及三号闸门,使用一座闸门运转时,应先启用二号闸门。
  
  第 16 条
  
  防洪运转时,水库之放水量应依下列规定:
  
  一在洪峰未过前,泄洪总流量超过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时,泄洪总流量之增加率应小于水库进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泄洪总流量应小于最大进水流量。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四之设计洪水情况时,即以最大容许放水量放水。
  
  二洪峰过后,水位低于标高二百三十公尺,泄洪总流量不得大于进水流量加上附表五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于进水流量之洪峰。
  
  附表四 可视为设计洪水之进水量状况
  
  
┌─────┬──┬──┬──┬──┬──┬──┬──┐
  
  │水库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 │○│九│八│七│六│五│四│
  
  ├─────┼──┼──┼──┼──┼──┼──┼──┤
  
  │水库进水量│二、│三、│四、│五、│六、│七、│八、│
  
  │ (秒立方公│○○│○○│○○│○○│○○│○○│○○│
  
  │尺) │○│○│○│○│○│○│○│
  
  └─────┴──┴──┴──┴──┴──┴──┴──┘
  
  附表五洪峰通过后水位低于标高二三○公尺时之可增放水量
  
  ┌─────┬──┬──┬──┬──┬──┬──┐
  
  │水库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 │○│九│八│七│六│五│
  
  ├─────┼──┼──┼──┼──┼──┼──┤
  
  │水库进水量│一、│九○│八○│七○│六○│五○│
  
  │ (秒立方公│○○│○│○│○│○│○│
  
  │尺) │○││││││
  
  └─────┴──┴──┴──┴──┴──┴──┘

  
  第 17 条
  
  本水库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停止防洪运转:
  
  一洪峰已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三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六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二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始之防洪运转,洪峰未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五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二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三依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始之防洪运转,洪峰未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三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四依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始之防洪运转,于台风或豪雨情况解除后,进水流量及水库水位无同条第二款及紧急情况之情事。
  
  附表六 防洪运转关闭闸门之水库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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