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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水库水位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 │七│六│五│四│三│二│一│○│ ├─────┼──┼──┼──┼──┼──┼──┼──┼──┤ │水库进水量│○│五○│九五│一、│一、│二、│二、│三、│ │ (秒立方公││○│○│四○│八五│二五│七○│一五│ │尺) ││││○│○│○│○│○│ └─────┴──┴──┴──┴──┴──┴──┴──┴──┘ ┌─────┬──┬──┬──┬──┬──┬──┐ │水库水位 (│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 │九│八│七│六│五│四│ ├─────┼──┼──┼──┼──┼──┼──┤ │水库进水量│三、│三、│四、│四、│五、│五、│ │ (秒立方公│五五│九○│三○│七○│一○│四五│ │尺) │○│○│○│○│○│○│ └─────┴──┴──┴──┴──┴──┴──┘ 第 18 条 南水局应于溢洪道泄洪开始一小时前,由该局将泄洪量迅速有效向下游地区发布泄洪警报,并以电话通知经济部水利处及其辖区内警察机关,迅速转知下游居民,开始泄洪运转之第一小时,并应以最低容许泄洪量泄放,以示警告。 第 19 条 防洪运转时,泄洪总流量达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时,曾文发电厂应停止发电。 第 20 条 防洪运转时,为排除进水口附近淤砂,得使用河道放水道放水。 第 21 条 东口导水堰排砂闸门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予开启: 一冲除泥砂或淤积之杂物。 二防洪运转。 三因地区性阵雨使到达东口导水堰之流量超过东口进水口之最大容许进水量。 四依第十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在东口溢流时。 五供应下游用水。 第 22 条 大坝或水库环境可能或已发生紧急情况及坝体安全,应实施紧急运转降低水位并检查维护。 第 23 条 紧急运转时,得实施调节性泄洪,并依第十五条之规定操作溢洪道闸门。 第 24 条 紧急运转之放水量视紧急状况而定。除有溃坝之虞,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第 25 条 本水库有溃坝之虞时,应立即发布警报与泄洪,于不危及坝体安全之范围内,尽速降低水库水位。 第 26 条 南水局于不妨碍本水库灌溉、给水、发电及防洪等功能范围内,得报请本部核定增加其他用途。在台风季节末期为顾及各标的用水需要,得参酌实际情况机动处理运转事宜。 第 27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