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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组织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新竹、彰化、台南、台东社会教育馆 (以下简称社教馆) 隶属教育部,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组:文物史迹资料之管理、文化复兴工作、社教概况之调查统计、语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习事项。 二推广组: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文艺、体育等活动及展演、成人教育、家庭教育、环境教育之推广事项。 三辅导组:社会教育发展、各机关社团办理社会教育活动之辅导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档案、研考、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 3 条 社教馆置馆长一人,承教育部部长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4 条 社会教育馆置组长、室主任、编审、辅导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前项编审、辅导员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5 条 社教馆为谋事业之发展,得联络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及热心社会教育人士组织与业务有关之各种委员会。 第 6 条 社教馆应辅导其施教区域内之社教机构与学校施行社会教育及社会活动,其办法另定之。 第 7 条 社教馆置人事管理员,由教育部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社教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 │││员额│员额││ ├────┼─────────┼──┼──┼─────────┤ │馆长│简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简任第十职│ │││││等办理。│ ├────┼─────────┼──┼──┼─────────┤ │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二 (│二 (│一本职称之职等,│ ││职等│一) │一) │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 │││││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任第八│ │││││职等至第九职等│ │││││办理。│ │││││二由馆长兼任。│ ├────┼─────────┼──┼──┼─────────┤ │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等办理。│ ├────┼─────────┼──┼──┼─────────┤ │编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 ││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 │││││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任第七│ │││││职等至第八职等│ │││││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 │││││人员任用条例规│ │││││定聘任。│ ├────┼─────────┼──┼──┼─────────┤ │辅导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 ││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 │││││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任第七│ │││││职等至第八职等│ │││││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 │││││人员任用条例规│ │││││定聘任。│ ├────┼─────────┼──┼──┼─────────┤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一││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处指派│ │员│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