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机关之名称、地址、联络人 (或单位) 及联络电话。 三采购标的摘要。 四厂商名称及地址。 五原刊登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原刊登采购公报日期。 七注销之事由。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18 条 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年度重大采购事件之效益评估公告,应登载下列事项: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机关之名称、地址、联络人 (或单位) 及联络电话。 三采购标的摘要。 四厂商名称及地址。 五启用日期。 六使用年限。 七机关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八主管机关之效益评估。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19 条 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款办理之公告,其属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者,应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项;其属其他公告者,依条约或协定之规定。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机关之名称、地址、联络人 (或单位) 及联络电话。 三相关文件之领取地点、方式、售价及购买该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标文件或资格文件之地点及截止期限。 五标的摘要。 六条约或协定规定之其他事项。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前项规定于办理更正公告时准用之。 第 20 条 机关依第四条及第五条刊登采购公报之资讯及办理主管机关指定搜集或统计之采购资讯,应依一定格式及内容,传送至主管机关指定之电脑资料库;传送资讯内容由机关自行检核,如有错误,应办理更正。电脑资料库不提供网路传输功能之项目,机关应以电子数位资料方式提供。 前项资讯传送作业方式及驻国外机构办理方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1 条 采购网站所搜集之采购公告资讯,除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调整者外,其刊登采购公报之时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传送之资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传送之资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传送之资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传送之资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传送之资料。 前项刊登时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无法发行采购公报者,顺延之。 前项无法发行采购公报之情形系属不可预见者,机关应视需要于恢复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后,依前二项时程办理更正公告。 第一项传送资料之时间,依采购网站所登录之传送时间认定。 第 22 条 销售采购公报及提供采购网站资讯服务,得向采购公报订户及资讯服务使用者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