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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收入事项 壹事业收入 一会费收入: (一) 一般会费收入:依据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费未回复征收前,由政府编列预算补助之,暂停征。至有关政府补助款收入之预算科目为“会费补助款收入”。其科目编号 “4-1401-01”。 (二) 抽水灌溉费收入:抽水灌溉有关之抽水用电费,自八十年度起除台电公司吸收部分基本电费外,其余由政府编列经费补助,暂停征。 (三) 增加灌溉费收入:会员请求增加灌溉,所需经费如经核准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增加灌溉费。 (四) 其他会费收入:凡不属于上列各项收入之其他会费,得按业务实际情形与需要,核实编列征收。 二建造物使用费及余水使用费收入:依照规定核实编列征收。 三工程受益费收入:自七十九年度起农田水利设施更新、改善工程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不再贷款配合。中央补助办法颁布后需贷款配合,颁布前暂停征。 四补助款收入:依照各机关核准补助额,按其性质分别编列。 (一) 会费补助款收入“4-1401-01 ”。 (二) 其他工程补助款收入“4-1402-01 ”。 (三) 业务补助款收入“4-1403-01 ”。 五其他事业收入:凡不属于上列各项收入之其他事业收入,应核实编列。 贰事业外收入 一利息收入:除台湾省各地农田水利会联合建设基金利息按其规定编列,及不得迳行坐支各会应缴之联合会会费外,应参照上年度实收情形及预估可能增减之趋势编列。 二租金收入:凡出租土地、房屋、办公大楼、综合大楼及池塘等,应依照契约规定核实编列,并应研议合理、可行之租额调整方案,以裕财源。 三整理收入:凡盘存及出售资产盈余、补列前期收入等,应参照实际情形,预估编列。以出售资产盈余为财源编列预算,应经报准;如当年度无法出售或出售状况不理想时,其相对支出应即停支或减支。溢收实物折价差额,列入盘存盈余收入;短收折价差额,列入盘存亏绌支出。 四罚款收入:凡依规定征收之滞纳金、违约金及催征手续费等,应参照财务催征计划,各项欠费可能收起数、上年度实收情形,及预估可能增减情形与需要预估编列。 五杂项收入:凡不属上列各项收入之事业外收入,应按业务实际情形与需要预估编列。 2 乙支出事项 壹事业支出 一工程折旧 凡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之最低使用年限一律以三十年计列,采直线法摊提。 二工程设备维护费: (一) 凡灌溉、排水、其他工程、船舶、电讯设备及抽水机等维护费,应按核定工作计划及业务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各项工程管理费,应依照“中央政府各机关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规定编列。 三灌溉费用: (一) 凡用水调节费、救旱费用、纠纷处理费及调查费等,应依核定工作计划,及参照以往业务经验,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抽水费用:凡抽水所需之燃料及电费、修护费、抽水圳路工程费、工资及维护管理费等,应按核定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四财务业务费: (一) 稽征费用:凡会费、工程受益费、建造物使用费、余水使用费及其他事业收入之稽征费用,以及会员会籍资料整理费等,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旧欠费稽征费:应按核准之旧欠费清理计划,预计收起数之百分之三十核实编列。 (三) 财产维护费用: 1 土地管理费:应按土地管理业务之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另拟处分之财产,经列入工作计划并报准有案者,其有关之土地出售费用(含增值税) ,应核实并入土地管理费科目编列。 2 房屋管理费:会有办公房屋及宿舍之岁修,属于木造或加强砖造者,在每年每平方公尺四十八元内,钢筋水泥造者,在每年每平方公尺三十八元内,新建造房舍 (第一年) 在每年每平方公尺九元内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大修费用得依事实需要,并经报准者,应核实编列。消防设备检修费,应依规定核实编列。 3 车辆维护费: (1) 油料:中小型汽车在每辆每月二一○公升、大型汽车在每辆每月二五四公升、机车在每辆每月三十四公升编列内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以上汽油,按中油公司九八无铅汽油零售价格计列。 (2) 车辆维护费:汽车维护费包括车胎、电瓶、零件及机油等,购置未满二年者,在每辆每年八、三一三元;购置满二年未满四年者,在每辆每年二四、九三九元;购置满四年未满六年者,在每辆每年三三、二五二元;购置满六年以上者,在每辆每年四九、八七七元编列内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机车保养费之编列,每辆每年不得超过一、六六三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