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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6
【法规编号】 43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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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转投资、派员出国、请求国库现金增资、设置及应用电脑等计划,应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其中重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应核转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二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应核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职技训练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四汰购管理用公务车辆计划,应核转行政院秘书处。
  
  五公共工程计划,应依规定核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第 10 条
  
  各先期审议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部应就各营业基金资本增减、盈亏拨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应就重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计划审议意见会审之审议结果,函报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应就预算员额、待遇及福利,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四行政院秘书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应就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五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就职技训练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应就非属重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而金额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 11 条
  
  行政院主计处对各营业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应就各有关机关所提意见汇核整理,加具意见,邀集各主管机关、行政院秘书处、经济建设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等机关举行审查会议,并将审查结果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 12 条
  
  各非营业基金应依下列规定,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依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
  
  一应设置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主持人、各部门主管及高级幕僚组成,并尽量邀请熟悉业务之基层人员参加或提供意见。
  
  二应切实依照主管机关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计处所定共同项目编列标准办理。
  
  三有关投资事项,其完成期限超过一年度者,应列明计划内容、投资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依本年度之分配额编列本年度预算。
  
  四依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报经核准办理补办预算之项目,补预算时,应于其预算书列明计划内容与预算金额。
  
  五所属各基金应编制分预算;另转投资于其他事业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亦应编制分预算。均并入各该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表达。
  
  第 13 条
  
  各非营业基金依前条规定拟编之业务计划与预算,其中属下列规定项目,并应分别拟具计划,依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一) 应详予规划评估,属计划型者,应参照“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编制评估要点”规定办理。其中新兴计划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
  
  (二) 公共建设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二科技发展计划,应依“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三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依“政府重要社会发展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四资金转投资计划,应依“中央政府营业及非营业基金参加民营事业投资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五派员出国计划,应依“公务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及“公教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审核要点”规定办理。
  
  六设置及应用电脑计划,应依照“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七预算员额异动计划。
  
  八长期债务之举借及偿还计划。
  
  九请求国库现金增拨基金计划。
  
  一○职技训练计划。
  
  一一购置科学仪器计划。
  
  一二汰购管理用公务车辆计划,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一三公共工程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第 14 条
  
  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对所属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应切实详尽审核,对各项投资计划应就政策性需要、计划可行性及效益、计划内容、投资金额等详予评估,确实负审核之责。
  
  前项主管机关审核结果,应依规定时间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连同主管概算与所属各基金审定预算相关项目对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 15 条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属非营业基金依第十三条规定陈报之项目,应审核加具意见,依规定时间核转及副知各有关机关:
  
  一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转投资、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请求国库现金增拨基金、设置及应用电脑等计划,应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其中公共建设计划,并应依规定核转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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