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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科技发展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三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核转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四派员出国计划,应核转行政院秘书处。 五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应核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职技训练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七购置科学仪器计划,应核转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八汰购公务车辆计划,应核转行政院秘书处。 九公共工程计划,应依规定核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第 16 条 各先期审议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部应就各非营业基金之基金增减、余绌拨补、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等,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及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应分别就公共建设计划、科技发展计划及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计划审议意见会审之审议结果,函报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书处应就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债务之举借及偿还计划,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应就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应就预算员额异动计划,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就职技训练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应就非属重要公共建设计划、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而金额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计划,提出书面意见,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 17 条 行政院主计处对各非营业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应就各有关机关所提意见汇核整理,加具意见,邀集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行政院秘书处、经济建设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财政部等机关举行审查会议,并将审查结果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 18 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依据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审查结果,汇案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 (分为营业及非营业二部分) ,连同各附属单位预算,随同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签报行政院提出行政院会议通过后,依规定时间提出立法院审议。 第 19 条 各基金应切实依行政院核定预算数及规定之书表格式改编各该附属单位预算并详予核对,同时应注意与行政院编预算综计表勾稽相符,确实无讹。 第 20 条 各依法设立之信讬基金,其收支预算表、余绌拨补表及资金运用表,应列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 (非营业部分) 附录。 第 21 条 各基金投资其他事业及捐助财团法人者,应由各主管机关汇整各该事业及财团法人之营运及资金运用计划,送立法院。 第 22 条 附属单位预算编制日程表、预算科目及书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第 23 条 各附属单位预算,除依行政程序层转之正本应盖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关机关之副本及复本一律免盖印信。 第 24 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编制,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本年度附属单位预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