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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所称各种电信业务包括:市内网路业务、长途网路业务、国际网路业务、电路出租业务、行动电话业务、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无线电叫人业务、行动数据通信业务、中继式无线电话业务、卫星行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及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中继出租业务等业务。电信总局得要求经营者再将前项各种电信业务财务资料,按营业项目加以分离。 经营者所提供各项分离会计资料,须与其个体会计资料一致。 第 12 条 经营者应将第一类电信业务部门、第二类电信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成本、资产及收入等财务事项分别记载之;若无法分别记载者应依本准则有关分离规定办理。 第 13 条 经营者执行分离会计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成本、资产及收入之归属与其发生原因间应具攸关性。 二成本、资产及收入之分离应以公平合理方式处理。 三前后会计期间之成本、资产及收入分离处理应一致。 四成本、资产及收入归属所依循之方法应确实合理。 五使用抽样方法时应符合统计原理。 第 14 条 经营者执行分离会计时,应以其依据本准则规定所设立之会计制度而产生之会计纪录及其营运资料为基础。 前项所称营运资料包括网路架构、网路使用量、网路容量、各种业务数量、各种发信端至受信端型态之数量及其他与营运相关之资讯。 第 15 条 经营者内部交易之转拨计价方法,应于经营者之会计制度中订定之。 前项所称内部交易,系指同一经营者所经营各种电信业务间有关产品、服务、资产使用及资产移转等资源之互相供给或收受。 第 16 条 经营者应将各项成本、资产及收入,依其与各种电信业务间之关联性分成下列三类: 一可直接归属者:指可判断为特定电信业务所引起,并可透过公司明细帐及总分类帐等纪录直接追溯至或明确辨识为各种电信业务者。 二可间接归属者:指可判断为特定电信业务所引起,但无法透过公司明细帐及总分类帐等纪录直接追溯至或明确辨识为各种电信业务者。 三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属者:指无法判断为特定电信业务所引起者。 于合理处理成本之范围内,会计制度之设立应将可判断为特定电信业务所引起者,以可直接归属方式处理之。 第 17 条 经营者将成本、资产及收入依前条规定分类后,应按下列顺序及原则执行归属: 一可直接归属者应直接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 二可间接归属者应按其动因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 三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属者,按已分摊成本法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 第 18 条 经营者执行前条归属时,应依下列步骤与方法从事可间接归属者之动因分析及相关资料汇集: 一应先分析各项可间接归属之成本、资产及收入项目与相关营运作业活动之关联性,再检视各项相关营运作业活动与各种电信业务间之关联性,以确定其动因。 二依前款所确认之相关营运作业活动设立池库搜集各项可间接归属之成本、资产及收入资料,并按营运作业活动动因分摊至各种电信业务。 第 19 条 经营者按动因分摊可间接归属成本、资产及收入时,得以抽样方式推估动因之衡量指标数量。 第 20 条 经营者应将个体会计之各项营运成本组成项目依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归属至下列四类成本池库及细项成本池库: 一各种电信业务:本池库汇集可直接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之营运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归属至各种业务之网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网路元件:本池库汇集无法直接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之用户线、交换、传输或其他与网路营运有关之设备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库汇集无法直接归属至各种电信业务,但为经营各种电信业务于提供客户服务时或于提供网路支援服务时所必备之功能之相关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库汇集与经营各种电信业务无直接关联,但为电信业务部门整体营运所必备功能之相关成本。 前项所称营运成本系指与经营各种电信业务相关之直接或间接成本。 各项营运成本之组成项目与各种营运活动或电信业务之关联性相类似者得合并分析与归属。 第 21 条 网路元件项目应先按功能细分为市内用户回路、交换设备、传输设备、中继线、网路介面设备、查号设备及服务、信号网路设备等项目。 网路元件按功能分类后,应再按业务种类予以细分。 第 22 条 支援功能项目应细分为网路管理、电力、物料管理、帐务处理、客户服务、行销、佣金或代理费、安装与设定、产品开发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