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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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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9 条
  
  市场人员分职员及工员,其职务区分,依市场人员职务区分表 (附表三)之规定。
  
  第 30 条
  
  市场人员聘雇,应依市场人员聘雇资格标准表 (附表四) 所订标准办理。
  
  经营主体如因特殊需要自订标准者,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肉品市场电宰作业部门之主管,应具兽医、畜牧、食品或卫生学科毕业资格者,始得聘雇。
  
  第 31 条
  
  市场应就总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拨下年度用人费。其提拨比率,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 32 条
  
  称用人费者,指薪给、特支费、退休、资遣、抚恤之准备金及其他津贴。
  
  第 33 条
  
  市场人员实施单一薪给制,薪给以薪点计算,各人员薪点,依市场人员薪点标准表 (附表五) 之规定。市场主管得按月支领特支费,专业人员得支领技术津贴。
  
  依薪点折算之薪额、特支费与技术津贴应支之范围及金额,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 34 条
  
  市场依第三十二条提拨之用人费,于年度终了有剩余时,应提充市场人员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依市场人员平时考核成绩发给。
  
  第 35 条
  
  市场人员应于就职前办理保证手续,其保证方式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 36 条
  
  市场人员以专任为限,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有给职务或公职;担任公职者,应解除其在市场之职务。
  
  第 37 条
  
  市场人员之管理、考核、升迁、奖惩标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 38 条
  
  市场人员除主任外,其升迁、考核、奖惩及解职等有关人事事项,由市场设审议小组审议之。
  
  市场人员非依其奖惩标准之规定或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不得予以解职。
  
  第 39 条
  
  市场应在用人费中,提拨准备金,专户储存,以备支付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费。准备金孳息仍充准备金。
  
  第 40 条
  
  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资遣:
  
  一市场解散、撤销、整顿、合并、改组或编制缩减无法安置工作者。
  
  二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请病假逾一年者。
  
  第 41 条
  
  市场人员退休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职员年满六十五岁、工员年满六十岁、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场服务满二十五年,或职员年满六十岁、工员年满五十五岁,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者,得申请退休。
  
  第 42 条
  
  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给予一次抚恤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第 43 条
  
  市场人员之退休金、抚恤金、资遣费,以其在职最后月支薪额为计算基准,依服务市场年资,每满一年按一个半月薪额数计发。但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月薪额为限。
  
  市场人员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抚恤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准备金不敷发给退休金、抚恤金、资遣费时,得编列预算支应,无法编列预算支应时,订定发给次序。但应以抚恤金为优先给付。
  
  市场所定标准优于本办法者,从其规定。
  
  第 44 条
  
  市场人员乱职或解职者,不得发给资遣费、退休金或其他名义之给付。
  
  第 45 条
  
  市场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
  
  第 46 条
  
  市场各种会计报告之名称规定如左:
  
  一日报:
  
  (一) 日计表。
  
  (二) 现金结存表。
  
  二月报: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现金结存月报表。
  
  (三) 损益表。
  
  三年报 (决算):
  
  (一) 事业报告书。
  
  (二) 资产负债表。
  
  (三) 损益表。
  
  (四) 资产负债各科目明细表。
  
  (五) 财产目录。
  
  (六) 盈余拨补表。
  
  第 47 条
  
  市场各种报表编报期限规定如左:
  
  一日报表应于次日前。
  
  二月报表应于次月十日前。
  
  三年报表应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各报表,应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备查。
  
  第 48 条
  
  市场会计人员对于不合会计程序或会计文书之报销文件,不得据以记帐。
  
  前项行为出自市场主管之命令者,市场会计人员应以书面声明异议。如不为接受时,应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
  
  第 49 条
  
  市场预算之编造规定如左:
  
  一市场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
  
  二市场应拟订事业计划并据以编列收支预算,于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前,将次年度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备
  
  。
  
  三各项收入应按事业计划编列,各项支出,应本量入为出原则编列。
  
  第 50 条
  
  市场在年度预算内除用人费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间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为限。如需超过此限或总支出超支时,应详叙理由,并报请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核备。
  
  第 51 条
  
  市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造决算报告,送请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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