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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决算报告,应将计划实施及预算执行概况,按计划项目以文字说明,其预算有变更者,应附注核准日期文号。 第 52 条 市场如需动支结余办理充实设备、改善产销及经营业务,应检附有关计划,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为之。 第 53 条 市场应指定专责人员办理货款催收工作。 市场之货款如因市场主管机催收人员怠于催收而蒙受损失时,除应处分失职人员外,并责令其赔偿。 第 54 条 市场应自行订定财务稽查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对市场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财务稽查应就下列事项为之: 一预算执行之稽查。 二办理决算之稽查。 三会计处理之稽查。 四现金出纳处理之稽查。 五帐务处理之稽查。 六产业设备处理之稽查。 七其他有关财务事项之稽查。 第 55 条 市场接到有关财务稽查之指示或纠正事项时,应立即遵照切实办理,并将办理情形报核,如认为有执行上困难时,应将事实及理由报请主管机关复核。 第 56 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及不定期派员辅导、考核、检查市场之经营管理,分别予以奖励或督促改进。 第 57 条 市场应用之书、表、帐、卡等格式,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统一定之。 第 5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