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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一○其他有关灾害抢救事项。
  
  第 9 条
  
  紧急救护组职掌如下:
  
  一紧急救护体系之推动与建立及救护勤务之规划、研究、管理、督导事项。
  
  二救护队设置之研究、规划事项。
  
  三各级消防机关救护人员与救护车辆、装备器材之管理、督导事项。
  
  四紧急救护相关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五紧急伤病患救护与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动事项。
  
  六紧急救护技术之指导事项。
  
  七与卫生机关医疗机构间业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八紧急医疗救护资讯系统之配合推动、建立事项。
  
  九紧急医疗救护区之配合划定研拟事项。
  
  一○紧急医疗救护谘询业务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一空中紧急救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紧急救护事项。
  
  第 10 条
  
  火灾调查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原因调查及鉴定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鉴识设备、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直辖市、县 (市) 重大火灾现场调查、鉴定之支援事项。
  
  四直辖市、县 (市) 火灾鉴定委员会之指导事项。
  
  五火场证物之科学鉴识联系处理事项。
  
  六火灾现场勘查鉴定报告书之制作、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调查鉴识技术之指导事项。
  
  八调查鉴识技术人员之管理事项。
  
  九物理、化学等鉴定实验设备之管理事项。
  
  一○直辖市、县 (市) 火灾鉴定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火灾之统计与火灾发生原因及损失情形之统计、分析事项。
  
  一二空难、海难、森林火灾、矿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现场必要之协助火灾原因调查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火灾调查事项。
  
  第 11 条
  
  教育训练组职掌如下:
  
  一消防教育、训练之制度规划及推展事项。
  
  二消防学术研究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三消防教育、训练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消防及灾害防救课程规划及教材之审核事项。
  
  五消防师资之培训及审查事项。
  
  六消防教育及训练资讯之规划事项。
  
  七消防人员精神教育及心理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消防人员国内、国外进修及研习之规划、推展、考核事项。
  
  九消防人员国外考察、访问、出席会议之规划、审核、督导、考核事项。
  
  一○消防推广教育之建教合作规划、执行事项。
  
  一一消防楷模表扬活动之筹办事项。
  
  一二消防人员参加国家考试相关事宜。
  
  一三消防及灾害防救学术之倡导事项。
  
  一四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员之训练规划事项。
  
  一五消防人员生涯规划之策办事项。
  
  一六督察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策办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消防教育训练事项。
  
  第 12 条
  
  民力运用组职掌如下:
  
  一义勇消防组织相关法规之规划、研拟、解释及修正事项。
  
  二义勇消防人员运用管理、训练考核、竞技大赛、勤务执行及联系交谊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义勇消防楷模表扬、装备器材补助、保险及福利慰问等事项。
  
  四凤凰志工、社区妇女防火宣导队及社区睦邻救援队之规划、编组、训练、管理、指导、福利及协调等事项。
  
  五民间救难团体 (队) 之辅导、编组、训练、认证、协勤及装备器材补助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辅导与民力运用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会务之推动事项。
  
  七其他有关民力运用等事项。
  
  第 13 条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各种灾害 (难) 抢救之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事项。
  
  二重大灾害 (难) 之陈报、通报及预警之提报事项。
  
  三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理事项。
  
  四各级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作业规定之厘定、修正及审核事项。
  
  五消防勤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通报资料之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之提报事项。
  
  七各级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灾情通报体系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灾情查报体系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消防通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建置、研究及协调事项。
  
  一○消防机关存证录音系统之整体规划、建置、研究及协调事项。
  
  一一消防机关共同资讯系统之研究开发事项。
  
  一二消防机关设置资讯系统计划之审查、督导事项。
  
  一三消防机关使用资讯系统计划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本署资讯系统之研究开发及管理运用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救灾救护指挥、通讯及资讯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民意机关、监察机关之协调联系及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印信典守事项。
  
  四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档案法规定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六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工友之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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