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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五协助地方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六消防师资资料库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七消防及防灾图书、期刊之规划、搜集、管理事项。
  
  八办理国外消防、救灾单位之委讬训练事项。
  
  九提供及协助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学生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一○受训学员生活之管理、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训练中心基地安全维护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训练中心相关事项。
  
  第 20 条
  
  本章所列各单位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 21 条
  
  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及解释之核定 (转) 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五所属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一阶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及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九其他有关消防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副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 23 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24 条
  
  组长、主任、室主任、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本组 (中心、室、队) 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审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议事项。
  
  五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25 条
  
  副队长、专门委员及简任秘书、视察、技正之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消防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 26 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研拟、编制事项。
  
  二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 27 条
  
  秘书、视察、技正、专员、分队长、科员、技士、小队长、技佐、队员、办事员及书记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28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9 条
  
  本署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30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31 条
  
  本署每年召开消防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32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33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记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 34 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束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35 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 3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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