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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协助地方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六消防师资资料库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七消防及防灾图书、期刊之规划、搜集、管理事项。 八办理国外消防、救灾单位之委讬训练事项。 九提供及协助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学生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一○受训学员生活之管理、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训练中心基地安全维护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训练中心相关事项。 第 20 条 本章所列各单位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 21 条 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及解释之核定 (转) 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五所属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一阶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及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九其他有关消防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副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 23 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24 条 组长、主任、室主任、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本组 (中心、室、队) 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审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议事项。 五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25 条 副队长、专门委员及简任秘书、视察、技正之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消防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 26 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研拟、编制事项。 二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 27 条 秘书、视察、技正、专员、分队长、科员、技士、小队长、技佐、队员、办事员及书记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28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9 条 本署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30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31 条 本署每年召开消防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32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33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记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 34 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束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35 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 3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