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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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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署各单位研拟、修正或废止法律、法规命令之谘商事项。
  
  八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编纂事项。
  
  九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人力调配之运用事项。
  
  二职员升迁考核、派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各职务之设置、归系、撤销、异动及管理事项。
  
  四人事机构之设置、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及人事人员之管理事项。
  
  五本署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人才储备、员额评鉴事项。
  
  八职员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办事项。
  
  九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国探亲、观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职员待遇、福利、互助、加给及各项补助事项。
  
  一一职员意见反映之处理事项。
  
  一二职员退休、资遣、保险、抚恤及慰问事项。
  
  一三员工体育、文康及团体活动之规划事项。
  
  一四人事资料管理、登记、查报、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五消防人事法规之研拟、修正、解释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一六本署所属机关人事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七各级消防机关人力调配之规划、拟议事项。
  
  一八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之需求调查、征选、分配与服勤管理及考核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6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预 (概) 算之审核、汇编及核转事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审核、汇编及核转事项。
  
  三本署预备金动支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四专案动支经费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五本署岁入、岁出追加 (减) 预算与特别预算之拟编及核转事项。
  
  六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七本署经费流用及岁出应付款之申请事项。
  
  八行政院统筹科目经费支出之审核事项。
  
  九暂收款、代收款、暂付款及保管款之登记、审核事项。
  
  一○本署各项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一岁入、岁出各项记帐凭证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二岁入、岁出各种帐簿之登记、结算事项。
  
  一三委讬或受委讬款项各种原始凭证之保管事项。
  
  一四岁入、岁出各项原始凭证之查核、送审事项。
  
  一五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记录事项。
  
  一六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单位决算之编审、核转事项。
  
  一七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帐目之查核事项。
  
  一八本署及所属机关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九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实施及修订事项。
  
  二○专案统计调查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二一本署统计报表之管理及审核事项。
  
  二二国内、国外统计资料之汇转及提供事项。
  
  二三本署统计书刊之编印事项。
  
  二四本署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二五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7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本署政风状况之评估、研析事项。
  
  六政风访查、问卷调查等事宜。
  
  七统筹办理本署所属机关政风业务。
  
  八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九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一○预防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一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一二本署政风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8 条
  
  特种搜救队职掌如下:
  
  一各地区重大灾害支援抢救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国际搜救组织联系、协调、出席会议事项。
  
  三国际重大灾害救援行动之规划、执行事项。
  
  四重大灾害示范演习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民间搜救资源之联系、协调支援事项。
  
  六搜索、救助、医疗、技术 (结构工程、化灾、通讯、后勤等) 专业训练养成、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七搜救专业训练装备、器材、车辆、设施之管理、维护、督导事项。
  
  八搜救装备、器材、车辆及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九专业人命搜救犬之培训事项。
  
  一○地方政府设置搜救组织之协助训练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重大灾害支援抢救事项。
  
  第 19 条
  
  训练中心职掌如下:
  
  一训练中心软硬体设备之规划、管理及维护事项。
  
  二编印及审查各种消防专业教材、电化教育教材、案例教育教材及精神教育教材。
  
  三消防人员训练标准之规划事项。
  
  四办理本署各项消防专业讲习班之流路及课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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