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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医事放射师法

[接上页]

  第 57 条
  
  各级医事放射师公会之章程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名称、区域及会所所在地。
  
  二宗旨、组织及任务。
  
  三会员之入会或出会。
  
  四会员代表之产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监事名额、权限、任期及其选任、解任。
  
  六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之规定。
  
  七会员应遵守之公约。
  
  八经费及会计。
  
  九章程之修改。
  
  一○其他处理会务之必要事项。
  
  第 58 条
  
  医事放射师公会会员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者,公会得依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之决议,予以劝告、警告或停权之处分。
  
  第 59 条
  
  医事放射士公会,其组织准用本章医事放射师公会之规定。
  
  第 60 条
  
  中央或直辖市、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核发证书或执照时,得收取证书费或执照费;其费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61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 62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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