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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3
【法规编号】 43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量测标准与国家计量机构核发校正及量测证明相互认可办法(译)

[接上页]

  2 本办法之范围
  
  2.1 参加的国家计量机构 (参见附件 A) ,均同意认可得自关键比对的国家测标准的等同程度,其数量及数值记录于附件 B。此点即构成本办法之第一部分。
  
  2.2 本办法之参与机构承认其他参与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效力,其数量与范围记录于附件 C。此点即构成本办法之第二部分。
  
  3 本办法之技术基础
  
  3.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之谘议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以及区域计量组织(RMO)按时举办关键比对,所有比对结果即为本办法之技术基础,
  
  同时由国际度量衡局发表,并保存于关键比对的资料库中。详细的技术规定参见本办法之技术附录 (Technical Supplement) 。
  
  3.2 由谘议委员会或国际度量衡局所举办之关键比对,称之为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而由区域计量组织所举办者,则称之为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两种比对之结合即经由共同参与来达成。由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所导出之等同性程度和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所导出者具有同样的地位。
  
  3.3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发起,成立一个由所有区域计量组织与国际度量衡局合组之联合委员会 (JCRB) ,负责汇整由所有区域计量组织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由 JCRB 所策划之一些为提升校正测试报告之信赖度的活动 (参见 9.3节) 。
  
  4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之谘议委员会的责任
  
  谘议委员会负责选择附件 D所列之关键比对,以及确认比对结果之效力。谘议委员会的特别责任详见技术附录。
  
  5 区域计量组织的责任
  
  签署本办法之所有国家计量机构负责在其所属之区域量组织中建立适当的架构,以便区域计量组织能够:
  
  a)对谘议委员会关键比对之选择做出建议;
  
  b)执行如技术附录中描述之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并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相呼应;
  
  c)参与 JCRB(参见 9.3及 9.4节)
  
  d)执行辅助比对以及其他活动,这些活动是专门设计用以支持彼此对参与之机构所核发的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信赖 (参见 7.3节) 。
  
  6 参与关键及辅助比对
  
  6.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是开放给具有最高技术能力及经验之实验室参与的,通常都是相关谘议委员会的会员实验室,若非谘议委员会之会员实验室又非国家计量机构,但系负责相关的国家量测标准者,则必需由 1.4节所述之指定的国家计量机构提名之。谘议委员会在选择参加者时,应考量区域的代表性,参加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之实验室的数目得因技术理由有所限制。
  
  6.2 区域计量组织的关键比对,参加对象开放给所有区域组织的会员、其他符合区域组织规定的机构 (包括自区域外邀请参加之机构) 、以及具备特殊比对之技术能力机构。
  
  6.3 区域计量组织的辅助比对,开放给所有符合 6.2节所规范的机构参与。
  
  7 量测的信赖度
  
  7.1 量测的信赖度是国际贸易的要件,工业化世界每一项工作几乎均赖其促成。这种信赖度已广泛的存在,并且是以所有国家计量机构认同之公制为基础,而公制是国际量测系统的基石。本相互认可办法的功能即在于延伸及巩固先前存在的世界量测信赖度。
  
  7.2 期望参与本办法之机构均能推展现有之国际信赖度于活动中,如定期发表实验室工作报告,并传送给国际度量衡局,参加相关会议,以及参加由国际度量衡局主办的活动等。
  
  7.3 除了参加第 6节所述之关键及辅助比对外,还必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程序以建立彼此的信心,方能达成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
  
  a)一个采用 ISO Guide 25 或等同的品质系统进行校正及测试服务之国家计量机构在经过一个符合 ISO Guide 58 要求之认证机构
  
  评审后,宣告其校正测试的能力 (参见 T.7) ,同时送交当地的
  
  区域计量组织评估,并且传送给联合委员会审核,收录于附件 C
  
  。
  
  b)一个采用不同的品质保证或品质系统,抑或采用 ISO Guide 25
  
  但未经第三者认证,进行其校正及测试服务之国家计量机构,宣
  
  告其校正测试的能力 (参见 T.7) ,同时送给当地的区域计量组
  
  织评估,并且传送给联合委员会审核,收录于附件 C。
  
  为了证明其能力,得由一个国家计量机构或当地的区域计量组织选出之同侪去实地访查。
  
  7.4 本办法不限制一个或以上的签署者,本办法外建立相互认可的自由,如 2.1节及 2.2节所述。
  
  8 本办法运作之争议
  
  本办法由国际度量衡局密切与谘议委员会及区域计量组织磋商来运作,这些区域计量组织的责任记载于第 4条和第 5条,即执行与评估关键比对的结果。因本办法之运作而引起的争议,先行于适当的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或联合委员会中讨论,若无法解决,则送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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