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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 协调 9.1 与本办法有关之整体协调工作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担任。 9.2 关键比对的协调经由谘议委员会与所有区域计量组织协商后生效。 9.3 由区域计量组织主办之辅助比对及其他提升校正测试报告信赖度之相关活动的协调,则由联合委员会为之。该会是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发起组成,成员包括区域计量组织的代表,并由国际度量衡局之局长担任主席。 其参考条款详见附件 E。 9.4 依据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整体责任,联合委员会负责审核与维护附件C 的内容。 10量测的责任与义务 10.1所有签署人均认可并接受,本办法不对国家或国际法律造成权力、义务或责任的约束力。 10.2所有签署人均认可并接受,本办法在每一国家,仅约束签署机构及其所代表之其他机构,并不扩及该国内其他计量或管理机关。 10.3因本办法而产生所有量测责任,只及于执行该量测的计量机构,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谘议委员会、或区域计量组织对所宣告之不确定度或品质报告,均不负连带责任。 11本相互认可办法之签署及执行 11.1执行本办法之程序如下: -在 1998 年 2月 23 至 25 日所举行之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会议中,所有的负责人均应邀起草本办法; -在 1999 年 10 月第 21 届国际度量衡大会的国家计量组织负责人的会议中,所有负责人都应邀签署本办法,初始时有效为四年 。 新的签署者,只需向国际度量衡局局长申请,随时可以加入。 11.2撤销签署本办法时,签署机构之负责人应于撤销生效日六个月前通知国际度量衡局局长;国际度量衡局局长则应于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将本项撤销通知其他签署人。 11.3自 1999 年 10 月起,第一回合的关键与辅助比对完成,以及第 7.3节所述之品质系统道入的期间,本办法将属过渡度期的运作。 暂订的等同程度 (如附件 B) 将以 1998 年以来的比对结果为基础。经各领域的谘议委员会审核及同意后键入关键比对资料库 (参见3.1 节) 。暂订的校正测试能力 (如附件 C) 则将根据区域计量组织评估,以及联合委员会审核过的相关数据,考量如 7.3节所述之程序后,纳入关键比对资料库。 11.4经过四年的运作后,签署人可以在取得其本国之有关当局的同意后,在由各国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会议中,对本办法提出修订。 12经国际度量衡局或国家计量机构校正之国家量测标准的状况 本办法不限制在米制公约下各参与之国家计量机构,将其国家标准送交国际度量衡局或另一国家计量机构校正。此类标准的相互认可实系依其后续参加关键或辅助比对之情形而定 (参见第 3及第 6节) 。 13非区域计量组织会员之国家计量机构 对于想加入本办法又非区域计量组织会员的国家计量机构,应视适合性设法组成一个新的区域计量组织,或为了本办法的目的,加入一个现有之区域计量组织。若任一方法都不行时,这些国家计量机构就应寻求特别的安排。 14同属多个区域计量组织会员之国家计量机构 同时是多个区域计量组织会员的国家计量机构,必须宣告其系参与那一个区域计量组织,来加入本办法之第二部分。 15新的区域计量组织加入联合委员会 新的区域计量组织欲加入联合委员会必需获得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许可。 本办法的技术附录 本办法的技术基础是取自一系列由谘议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及区域计量组织 (如 3.1节) 所举办之关键比对的结果。关于关键比对之会议与责任等说明如下: T.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关键比对导出参考值,称为关键比对参考值。 T.2 为本办法之目的,采用量测标准等同程度这个名称来表示一个标准与关键比对参考值一致的程度。每一个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由两个量化的数值表示: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以及该偏差值的不确定度 (信赖度为 95 %) 。而各组的国家量测标准间的等同程度,则由其与参考值之偏差值的差异及此差异的不确定度 (信赖度为 95 %) 来表示。 T.3 虽然关键比对的参考值通常非常接近公制单位值,但个别参加者所传递的一些数值有可能更接近该值。有不少情况,如一些化学量测,其结果就可能难于与公制单位值相连结。然而,关键比对参考值及其偏差值都是公制单位值的良好指标。因此,这些值就被用来表示各参加实验室的标准间的等同程度。对于一些例外的情形,谘议委员会会基于技术的理由推断某一关键比对的参考值不适用;最后,直接以各组标准间的等同程度来表示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