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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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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事涉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防护装备补充、汰换与损坏赔偿之规划、保养、检查、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设置标准拟定、购置、报废、汰换及保养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财产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六办公厅舍与员警宿舍营缮、租赁、分配及布置管理事项。
  
  七驾驶、技工与工友之雇用、训练及考核管理事项。
  
  八事务用品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九仓库各项物品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综合文稿及机要文书处理事项。
  
  三工作计划报告及政绩交代汇编事项。
  
  四会议筹备、召开及纪录事项。
  
  五公文收发、缮校、档案管理事项。
  
  六公文查询检核事项。
  
  七文书业务检查管制考核事项。
  
  八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出纳保管事项。
  
  一○公库款项提存、汇贷及簿籍表报登记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秘书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3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与各项重大演习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查处事项。
  
  三维护风纪、改善服务态度与激励士气各项活动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办理事项。
  
  五员警申诉案件之秘书业务及案件受理移办事项。
  
  六营缮工程及购买定制变卖财物监标、监验会办事项。
  
  七考核评鉴与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常年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内部管理业务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刑事干部讲习班、刑事基层人员讲习班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一刑事侦防勤务、业务与办案风纪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心理辅导业务及相关表报办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督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事项。
  
  二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三犯罪情报谘询布置、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四侦防工作实施事项。
  
  五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教育、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指纹室职掌如下:
  
  一指纹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指纹比对及鉴识事项。
  
  三指纹搜集、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及制卡储存事项。
  
  四刑案现场指纹、掌纹之支援采取及检验事项。
  
  五指纹器材保养及维护事项。
  
  六指纹电脑系统规划及执行事项。
  
  七指纹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八其他有关指纹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法医室职掌如下:
  
  一协助死亡案件遗体相验、复验、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卷宗鉴定等事项。
  
  二生物迹证采证、检验、鉴定、建档及相关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等事项。
  
  三亲子血缘关系鉴定事项。
  
  四法医科学及生物迹证鉴验技术研究发展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刑事研究发展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科学及鉴识研究发展事项。
  
  二国内外刑事科学、鉴识科技、论文、资料搜集、建档及应用事项。
  
  三刑事鉴识科技观摩、研习、评估及整合开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刑事科学、鉴识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8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资讯研究、规划、开发及推动事项。
  
  二刑事资料原件缩影及提供事项。
  
  三刑事资讯运用之教育及训练事项。
  
  四推展办公室自动化事项。
  
  五其他有关刑事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公共关系室职掌如下:
  
  一推展警察公共关系及便民服务工作事项。
  
  二接待各界参观及访问事宜。
  
  三立法院质询、考察、联络及协调工作等事项。
  
  四监察院巡察及联系等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与大众传播媒体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警政舆情搜集、分析与处理。
  
  七其他有关国会等机关、新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国际刑警电台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各会员国来往警务资讯传发及接收鉴验事项。
  
  二国际警务通信规划及设备保养维护事项。
  
  三国际警务资讯登记整理及编译事项。
  
  四其他有关国际刑警组织警务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侦防犯罪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报、协调、支援及管制事项。
  
  二全面缉犯及查赃之联络指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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