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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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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案线索及秘密证人联络查证事项。
  
  四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五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事项。
  
  六其他有关刑案指挥管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2 条
  
  通讯监察中心职掌如下:
  
  一通讯监察系统之需求规划与协商建置事项。
  
  二通讯监察系统与监察网路之操作、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各犯罪侦查机关通讯监察上线作业、统计、分析事项。
  
  四协助各犯罪侦查机关有关通讯监察之事项。
  
  五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案件之督导、考核及管制作业事项。
  
  六通讯监察科技之研究。
  
  七其他有关通讯监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3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
  
  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24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各项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25 条
  
  侦查队职掌如下:
  
  一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命案、非法枪械、强盗、抢夺、性侵害、毒品、窃盗、掳人勒赎、恐吓取财、检肃流氓及帮派组合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业务、训练之规划、协调、督导及考核,爆炸案件协助处理、鉴定及搜证,防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及考核事项。
  
  三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经济犯罪案件。
  
  四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资讯、网路犯罪案件及电脑鉴定工作之执行。
  
  五涉及两岸关系之重大、特殊刑案及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支援事项。
  
  六其他各类特殊案件及交办事项。
  
  第 26 条
  
  警备队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拘留所看守及管理事项。
  
  三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2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警政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事项。
  
  二本局施政方针与工作计划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局人事考核、升迁、奖惩决定及任免拟议事项。
  
  四本局预算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本局重要会议及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工作事项。
  
  九重要案件及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 28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局务事项。
  
  二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研拟事项。
  
  三重要报告审核事项。
  
  四主管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参加重要会议及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29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
  
  四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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