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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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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 条
  
  科、室、中心、电台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设计、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决定或代行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31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三队务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32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或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33 条
  
  技正、秘书、督察、研究员、组长、督察员、副组长、科员、技士、侦查员、巡官、技佐、通讯员、电务员、纪录员、指纹分析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警员、操作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3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3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电台、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36 条
  
  本局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37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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