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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0 条 科、室、中心、电台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设计、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决定或代行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31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三队务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32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或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33 条 技正、秘书、督察、研究员、组长、督察员、副组长、科员、技士、侦查员、巡官、技佐、通讯员、电务员、纪录员、指纹分析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警员、操作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3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3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电台、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36 条 本局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37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