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处务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 依本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设各司、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室及各种委员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得因业务繁简,随时调整职掌;必要时在法定科数范围内增设新科,或以一科兼办他科事项。 第 5 条 部长综理本部部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参事、研究委员、副司长、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秘书、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管理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办事项。 第 7 条 参事室掌理人事法规之审核、编辑;人事制度改进之建议;铨叙事例初稿之编审暨不属于本部其他各单位法规之拟订与解释及其他交办事项。研究委员掌理与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专案之研究、建议及其他交办事项,并在参事室办公。部长得就参事中,指定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 8 条 法规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之综合规划研究暨审议;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公务员服务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暨审议;公务人员差假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中央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职务之归系列等暨其标准之审议;人事、主计、政风机构设置与变更之审核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地方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职务之归系列等暨其标准之审议;人事、主计、政风机构设置与变更之审核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9 条 铨审司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行政院、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卫生署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升迁、医事人员人事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内政部、国防部、侨务委员会、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教育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台湾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台湾省谘议会、金门县议会、连江县议会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褒奖、激励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直辖市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直辖市议会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聘用、派用人员人事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五第五科掌理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财政部、蒙藏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及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0 条 特审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员、关务人员、政风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员、主计人员、审计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员、消防人员、海岸巡防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营事业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