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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政部警政署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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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署及所属机关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开标、比价、议价、决标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第一及第二预备金支出之审核事项。
  
  九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及各种基金之记帐凭证编制、各种帐簿登记、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各项原始凭证之送审事项。
  
  一一本署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产物品之检查、核对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单位决算之审核与汇编事项。
  
  一三本署所属机关会计报告之审核及预算执行与绩效之查核事项。
  
  一四本署所属机关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五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设计、拟订、核转事项。
  
  一六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会计、岁计事项。
  
  第 23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公务统计方案之研 (修) 订与推动事项。
  
  二警政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三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事项。
  
  四警政统计书刊之编订、出版与分送事项。
  
  五警政统计图表之设计、绘制事项。
  
  六警政统计调查、民意调查实施计划之研订与推动事项。
  
  七警政统计资料之发布与提供事项。
  
  八国内外警政统计资料之搜集、交换事项。
  
  九警政统计资料库之建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公务统计方案之审查及公务统计之指导、稽核事项。
  
  一一本署所属机关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之指导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24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及受理申请查阅事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核之研议及核转事项。
  
  三本署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四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本署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本署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本署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八危害或破坏本署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本署及所属机关采购之监办会办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政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25 条
  
  外事警官队职掌如下:
  
  一涉外刑事案件之侦办事项。
  
  二重要外宾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三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四外国人涉嫌非法活动调查及外事情报之搜集处理事项。
  
  五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外国人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之取缔、收容管理及遣送出境等执行事项。
  
  七外国人服务事项。
  
  第 26 条
  
  警政企划委员会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警察业务与勤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其他有关警政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27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权责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署法令规章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及其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调遣、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他有关警察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28 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警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 29 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警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30 条
  
  专门委员、技正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三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31 条
  
  组长、室、中心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32 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33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以副署长、主任秘书、组室中心主管、直属各警察机关首长、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34 条
  
  本署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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