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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本署及所属机关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开标、比价、议价、决标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第一及第二预备金支出之审核事项。 九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及各种基金之记帐凭证编制、各种帐簿登记、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各项原始凭证之送审事项。 一一本署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产物品之检查、核对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单位决算之审核与汇编事项。 一三本署所属机关会计报告之审核及预算执行与绩效之查核事项。 一四本署所属机关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五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设计、拟订、核转事项。 一六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会计、岁计事项。 第 23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公务统计方案之研 (修) 订与推动事项。 二警政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三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事项。 四警政统计书刊之编订、出版与分送事项。 五警政统计图表之设计、绘制事项。 六警政统计调查、民意调查实施计划之研订与推动事项。 七警政统计资料之发布与提供事项。 八国内外警政统计资料之搜集、交换事项。 九警政统计资料库之建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公务统计方案之审查及公务统计之指导、稽核事项。 一一本署所属机关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之指导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24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及受理申请查阅事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核之研议及核转事项。 三本署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四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本署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本署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本署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八危害或破坏本署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本署及所属机关采购之监办会办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政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25 条 外事警官队职掌如下: 一涉外刑事案件之侦办事项。 二重要外宾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三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四外国人涉嫌非法活动调查及外事情报之搜集处理事项。 五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外国人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之取缔、收容管理及遣送出境等执行事项。 七外国人服务事项。 第 26 条 警政企划委员会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警察业务与勤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其他有关警政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27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权责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署法令规章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及其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调遣、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他有关警察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28 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警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 29 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警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30 条 专门委员、技正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三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31 条 组长、室、中心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32 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33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以副署长、主任秘书、组室中心主管、直属各警察机关首长、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34 条 本署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