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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3
【法规编号】 43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机关办理工程委讬专案管理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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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议书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对服务事项之了解程度。
  
  三工作计划及预定进度。
  
  四计划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员之经验及能力。
  
  五如期履约能力。
  
  六厂商之资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价格。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 7 条
  
  第五条 第十二款契约条款,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契约文字以中文为之,并得附外文译本;中文与译文有出入时,以中文为主。
  
  二契约条款之解释,以适用我国法律为准;其有特殊情形者,从其约定。
  
  三解决纠纷之争议处理程序,并视需要订明仲裁机构、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四税负事前约定,并依我国法律所定纳税义务人为纳税人。
  
  五厂商所应负之责任及良好服务之保证。
  
  六厂商投保“专业责任保险”,所需保险费包含于服务费用项目之内。有关保险范围、金额、期限,由各机关依服务案件特性定之。
  
  七有付款期限者,到期付款时所应达到之工作进度。
  
  八服务范围包括代办训练操作或维护人员者,其服务费用除厂商本身所需者外,有关受训人员之旅费及生活费用,应由机关另列预算或订明由机关自订标准支给,不应包括在服务费用项目之内。
  
  九审查疏失、监造不实、管理不善或其他类似情形,致机关遭受损害之罚则。
  
  一○厂商对于委办案件应秘密之事项及泄密之罚则。
  
  一一厂商承办监造服务时应提出之监造计划。
  
  一二厂商应向机关提出月报,包括工作进度、工作人数及时数、异常状况之分析及因应对策等,以供查核。
  
  一三逾期与其他违约事项之认定原则及处理方式。
  
  一四契约之终止与结算规定。
  
  第 8 条
  
  机关公开征选厂商承办专案管理之评选,其招标文件订有厂商资格者,应先审查资格文件。资格不合于招标文件之规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审查。
  
  机关评选结果应通知厂商,对未获选者并应叙明其原因。
  
  第 9 条
  
  采购评选委员会评选优胜厂商,得不以一家为限。
  
  前项评选作业,准用本法有关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
  
  第 10 条
  
  机关与评选优胜厂商之议价及决标,应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并载明于招标文件:
  
  一优胜厂商为一家者,以议价方式办理。
  
  二优胜厂商在二家以上者,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但有二家以上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
  
  第 11 条
  
  前条决标,应依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一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依该服务费用或费率决标。
  
  二招标文件未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其超底价决标或废标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第 12 条
  
  机关委讬厂商承办专案管理,其服务费用之计算,应视专案管理类别、性质、规模、工作范围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择符合需要者订明于契约:
  
  一服务成本加公费法。
  
  二建造费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
  
  四总包价法或单价计算法。
  
  依前项计算之服务费用,应参酌一般收费情形覈实议定。其必须核实另支费用者,应于契约内订明项目及费用范围;契约未规定者,不得另为任何给付。
  
  第 13 条
  
  服务成本加公费法,适用于计划性质复杂,服务费用不易确实预估或履约成果不确定之服务案件。
  
  前项服务费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一) 直接薪资:包括直接从事委办案件工作之建筑师、技师、工程师、
  
  规划、经济、财务、法律、管理或营运等各种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之实际薪资,另加百分之三十作为工作人员公假与特别休假等之薪资、保险费及退休金等费用。
  
  (二) 管理费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资项下开支之管理及会计人员之薪资、
  
  保险费及退休金、办公室费用、水电及冷暖气费用、机器设备及家俱等之折旧或租金、办公事务费、机器设备之搬运费、邮电费、业务承揽费、广告费、准备及结束工作所需费用、参加国内外职业及技术会议费用、业务及人力发展费用、研究费用或专业联系费用及有关之税捐等。但全部管理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薪资之百分之一百。
  
  (三) 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执行委办案件工作时所需直接薪资以外之各项
  
  直接费用。如差旅费、工地津贴、加班费、专业责任保险费、专案或工地办公室及工地试验室设置费、工地车辆费用、资料收集费、专利费、操作及维护人员之代训费、电子计算机之软体制作费或使用费、测量、探查及试验费或图表报告之复制印刷费、外聘专家顾问报酬及有关之各项税捐、会计师签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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