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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7 条 机关委讬厂商办理专案管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得标厂商专案管理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前项权利,机关得视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权利或取得授权。 第 28 条 机关公开征选厂商承办专案管理涉及厂商于投标时须提出服务建议书者,得于招标文件规定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 第 2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专案管理费建造费用百分比法上限标准表 ┌─────────┬─────┬──────────────┐ │建造费用 (新台币) │服务费用百│ │ │ │分比 (%) │备注 │ ├─────────┼─────┼──────────────┤ │三亿元以下部分 │三.五% │一费用单位:新台币元。 │ ├─────────┼─────┤二本表所列百分比为专案管理 │ │超过三亿元至五亿元│三.○% │费所占建造费用之比例。 │ │部分 │ │三本表之最高标准为工程全部 │ ├─────────┼─────┤委讬专案管理之上限值,包 │ │超过五亿元至十亿元│二.五% │括规划与可行性评估、工程 │ │部分 │ │设计、招标发包、施工督导 │ ├─────────┼─────┤与履约管理之谘询及审查。 │ │超过十亿元部分 │二.二% │其中规划与可行性评估之谘 │ │ │ │询及审查占百分之十、工程 │ │ │ │设计之谘询及审查占百分之 │ │ │ │三十五、招标发包之谘询及 │ │ │ │审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导 │ │ │ │与履约管理之谘询及审查占 │ │ │ │百分之四十五为原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