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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1
【法规编号】 43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铁路沿线治安、站、车秩序及旅客货运安全维护事项,其依铁路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台湾铁路管理局之指导、监督:
  
  一行政组。
  
  二保安组。
  
  三训练组。
  
  四后勤组。
  
  五秘书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务指挥中心。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局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局置督察长、秘书、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局得视勤 (业) 务需要分设警务段,由内政部警政署层报行政院核定设立。段设二组办事,并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段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
  
  前项分驻所、派出所之划分、设置及裁并,应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 8 条
  
  警务段置段长、副段长、组长、主任、警备队队长、巡官、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
  
  分驻所置所长、巡官、巡佐、警员;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担任,并依勤务需要配置警员。
  
  第 9 条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员、书记。
  
  第 10 条
  
  本局设护车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局本部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局长│警监四阶至警监三阶│一││
  
  ├────┼─────────┼────┼──────────┤
  
  │副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
  
  ├────┼─────────┼────┼──────────┤
  
  │秘书│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
  
  │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
  
  │组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
  
  ├────┼─────────┼────┼──────────┤
  
  │主任│警正三阶至一阶│三││
  
  ├────┼─────────┼────┼──────────┤
  
  │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内一人兼外事股长。│
  
  │├─────────┼────┼──────────┤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九││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
  
  ││职等││单一编制计给) 。│
  
  ├────┼─────────┼────┼──────────┤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三││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四││
  
  ││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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