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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内一人办统计。│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合计│五○││ └──────────────┴────┴──────────┘ 附注: 一现有雇员三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 │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二阶│一││ ├────┼─────────┼────┼──────────┤ │组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 ││││作。│ ├────┼─────────┼────┼──────────┤ │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 ││││作。│ ├────┼─────────┼────┼──────────┤ │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办理刑事鉴识工作。│ ├────┼─────────┼────┼──────────┤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七││ ├────┼─────────┼────┼──────────┤ │侦查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一│出缺后如进用警察大学│ ││││、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 ││││合格之人员,其官等暂│ ││││以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办理。│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合计│八一││ └──────────────┴────┴──────────┘ 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侦查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督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警务段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段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 ├────┼─────────┼────┼──────────┤ │副段长│警正四阶至二阶│四││ ├────┼─────────┼────┼──────────┤ │组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八││ ├────┼─────────┼────┼──────────┤ │主任││ (四) │由第一组组长兼任。│ ├────┼─────────┼────┼──────────┤ │警备队队│警正四阶至三阶│四││ │长││││ ├────┼─────────┼────┼──────────┤ │所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三││ ├────┼─────────┼────┼──────────┤ │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四││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四│一内二人得列荐任第│ ││职等││六职等。│ ││││二办理装备保养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