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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在英国内地税局主管之税法所适用之领域: 1 所得税款及财产交易所得税款,为本协定生效日后之次一历年四月六日起之核课年度。 2 公司税,为本协定生效日后之次一历年四月一日起之会计年度。 (二) 台北财政部赋税署主管之税法所适用之领域,为本协定生效日后之次一历年一月一日起之所得、利润或利得之所得年度。 第二八条 终止 本协定在驻英国台北代表处或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为终止前继续有效。驻英国台北代表处或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得于本协定生效日起满五年后之任一历年结束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其终止日期: (一) 在英国内地税局主管之税法所适用之领域: 1 所得税款及财产交易所得税款,为本协定终止通知后之次一历年四月六日起之核课年度。 2 公司税,为本协定终止通知后之次一历年四月一日起之会计年度。 (二) 在台北财政部赋税署主管之税法所适用之领域,为本协定终止通知后之次一历年一月一日起之所得、利润或利得之所得年度。 为此,双方签署人业经充分授权于本协定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制两份,两种文字之协定本同一作准,惟遇两种文字之字义有歧异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西元二○○二年四月 日于伦敦签署。 驻英国台北代表处代表郑文华 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处长寇大伟 附录 驻英国台北代表处及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 关于双方于西元二○○二年四月八日于伦敦签署之避免所得税及财产交易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 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构成本协定之一部分: 本协定不影响台北财政部赋税署主管之税法所适用之领域,对土地增值税之课征。 驻英国台北代表处及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之职员之报酬、养老金或年金,应适用本协定第十九条各项规定。 为此,双方签署人于本附录签署,以昭信守。 本附录以中文及英文各缮制两份,两种文字同一作准,惟遇两种文字之字义有歧异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西元二○○二年四月八日于伦敦签署。 驻英国台北代表处代表郑文华 驻台北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处长寇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