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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其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设研究发展处、综合计划处、管制考核处、资讯管理处、政府出版品管理处、地方发展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各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必要时得调整之。 第 5 条 研究发展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辅导及评奖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成果之汇整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经费之补助事项。 (五) 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评奖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民意调查之举办及舆情分析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民意调查作业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首长与民有约活动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施政相关问题及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之审议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各项专案研究之规划、协调、处理及成果追踪事项。 (四) 关于国际研究发展组织之参与及联系合作事项。 (五) 关于国内学术机构及团体研究发展事项之联系合作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效率与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为民服务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之考评及奖惩事项。 (四) 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宣导事项。 (五) 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第 6 条 综合计划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针之研议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组织职掌之审查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析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五)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先期作业之审查事项。 (三)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计划之审查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中、长程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程施政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三) 关于中、长程计划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重大社会发展问题之趋势与政策分析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第 7 条 管制考核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施政问题之专案调查、追踪、协调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重要方案、计划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四) 关于监察案件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五) 关于研考业务协调会报之议事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之选项列管及实地查证事项。 (三) 关于列管案件进度报告之编印事项。 (四) 关于列管案件之建档、管制及资讯化作业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列管计划之考核评估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考成资料之建档及管理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营事业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 关于国营事业之不定期查证事项。 (三) 关于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查意见之研提事项。 (四) 关于国营事业考成资料之建档及管理事项。 第 8 条 资讯管理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优先顺序研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