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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法规编号】 43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部主计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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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军主计资讯作业需求计划转报行政院事项。
  
  四本局办公室自动化、区域网路等规划及推展事项。
  
  五国军主计资讯业务执行成效检讨及督访事项。
  
  六国军主财资料传输网路安全机制建置事项。
  
  七国军岁计、会计、统计、财务等资讯业务之规划、研发、推展事项。
  
  八国军主计资讯人员选训之规划、指导事项。
  
  九国军主计共通性资讯系统建置、整合及推展事项。
  
  一○国军主计网际网路资源规划及运用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电子处理资料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年度概算、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本局年度预算分配及追加 (减) 预算之办理事项。
  
  三本局各项预算支用审核签证。
  
  四本局现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之编报事项。
  
  五本局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2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主计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8 条
  
  国军主计主官 (管) 业务座谈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国军各一级单位主计主管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局局务会报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0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21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机关或单位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主管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2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 23 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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