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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设政战综合处、文宣政教处、军纪监察处、保防安全处、军眷服务处、军事发言人室、主计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政战综合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研究、革新、汇办及督考事项。 二国军政治作战准则与本局作业手册、权责划分、任 (业) 务职掌之编修及建议事项。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办事项。 四政治作战计划、战时政治作战专业部队动员计划之策订及指导事项。 五政治作战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及政治作战战情之管制事项。 六政治作战平、战时施政计划政策之规划事项。 七国军政治作战电脑兵棋研发之综办事项。 八基层政治作战实务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战业务简化工作之规划事项。 九国军政治作战装备配赋基准之策订及核议事项。 一○国军政治作战干部进修教育与讲习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一政治作战学校各班次教育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国军政治作战干部之甄选、训练、任免、奖惩与考核作业之督导、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聘雇人员任免、考成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四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兵籍资料管理及人事勤务之执行事项。 一五本局与国会连系、质询之协调处理事项。 一六国军福利、官兵服务、军民关系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七后备 (军界耆宿) 军人救助、服务、权益维护之执行事项。 一八单身退员安置、慰助服务与退舍管理之执行事项。 一九金、马旅台战政储备干部辅导、联谊暨国军部队、学校战地政务教育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军友社之业务协调、敬 (劳) 军活动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一本局文书处理、案卷管理之执行事项。 二二本局综合业务之执行事项。 二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编装汇办及建议事项。 二四国军心理卫生 (辅导) 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二五福利总处、青屯干部训练班之业务督导事项。 二六其他有关政战综合事项。 第 5 条 文宣政教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政治教育、文宣、心战、康乐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军事校院、各级部队与后备军人教 (点) 召政治教育、政训活动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专案政治教育 (巡回教育、学术讲演) 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选、讲习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国军楷模、模范单位选拔表扬之审查及执行事项。 七政治 (宣传) 指示、宣导文件、辅教丛书 (挂图) 、青年日报社出版刊物、官兵文库书籍之编印购发及电化教育影带之摄制事项。 八国军新文艺运动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政府及社会文教团体工作之连系事项。 一○民间学术团体参观国军战力展示及访问事项。 一一国军政教视听 (简易康乐) 器材设施筹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二劳军演出与对外社教、艺文活动支援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三国军心战政策制订与战略性心战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一四国军心战资讯化及其相关战术 (法) 、准则之研究发展事项。 一五国军广播政策与营区播音业务之计划及执行事项。 一六国军政治作战整体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一七青年日报社、政治作战总队之业务督导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文宣政教事项。 第 6 条 军纪监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监察人事、军纪维护、肃贪防弊、风气革新、案件调查、监办、财产申报之政策制订事项。 二国军监察相关法令之疑义解释及研修事项。 三国军上校阶及国防部幕僚、所属机关、直属单位监察官 (主管) 之派任事项。 四国军军纪教育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纪状况汇整、士气分析与报告及军纪要求、指示之策颁作业事项。 六国军各级部队军纪安全评核审查及绩点核拨事项。 七重大军 (风) 纪、申诉、人民陈情、检举及舆情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民意代表、监察委员质询或提询有关军 (风) 纪事项拟答资料之综合、审查事项。 九重大采购、研发、生产、军事投资案件之监办及协调、督导与考核事项。 一○国军财产申报作业及法令疑义解释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