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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

[接上页]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给假十五日。
  
  (二) 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给假五日。
  
  四婚假:奉准结婚者,由单位主官核给婚假十四日。
  
  五陪产假:因配偶分娩,由单位主官核给陪产假二日。
  
  六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得视需要于年内之休假调节核给事假。
  
  七荣誉假:
  
  (一) 立有战功,具有创造、发明或具有特殊功绩者,核给十五日以内之
  
  荣誉假。
  
  (二) 服役于外岛或艰苦地区,表现优异者,得在不影响战备状况下,核
  
  给七日以内之荣誉假,分批实施。
  
  (三) 新兵完成入伍训练后,依需要核给六日以内之荣誉假。
  
  (四) 完成三个月以上基地训练后,核给五日以内之荣誉假,八周以上未
  
  满三个月者,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五) 接受军事测验、检查成绩优异或在营内外有优良事迹者,得核给三
  
  日以内之荣誉假。
  
  (六) 经五日以上之演训,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士兵请假作业程序由国防部定之。
  
  第 36 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属常备兵之服役,除停役、晋级、请假等事项由该署核办外,均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 37 条
  
  本规则之书表格式由国防部定之。
  
  第 3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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