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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法规编号】 43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品报验发证办法


  第 1 条
  
  为配合商品检验有关报验、验对、发证等作业之需要,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报验,指下列各种:
  
  一应施检验输出输入商品之报验。
  
  二应施检验国内市场商品之报验。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验对,指经产地检验符合规定而输出国境之商品,于运抵港埠装载前之验对及其报验程序。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指签发下列证书。
  
  一输出输入检验合格证书。
  
  二国内市场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三其他有关检验之通知书或凭证。
  
  第 5 条
  
  应施检验商品之报验,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具报验申请书一份,连同应缴检验规费;向当地检验机构申请之。但情形特殊者,得专案向上级检验机构申请核准另行指定报验,其报验地点如与发证地点不同者,应加填报验申请书抄本一份,由受理报验单位转发证单位。
  
  第 6 条
  
  商品经检验后,改以低于国家标准或其他不同规范,专案申请核准进出口者应重行报验。
  
  第 7 条
  
  代施试验商品之报验,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具报验申请书一份抄本一份,连同应缴检验费向检验机构指定之受理报验单位报验。其报验地点如与业者要求发证地点不同者,应填写报验申请书正本一份抄本二份,由受理报验单位分送代施试验机构及发证单位。
  
  第 8 条
  
  经核定为分等检验商品,其报验依下列规定:
  
  一由报验人填具报验申请书,连同应缴检验费暨品质检验报告,向检验机构申请之。授权自行检验签发合格证书者,厂场应逐月寄(退)还合格证检验机构存查联,并于再次预领空白合格证书时,检附登记表向当地检验机构按规定报缴检验费。
  
  二前款品质检验报告,为出厂前依规定检验标准一次取样检验之检验纪录,应加盖生产厂场检验员及各负责人印章。
  
  第 9 条
  
  应施检验国内市场商品之报验,除依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外,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之报验,并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厂商报验时,应检附全部产品耐压气密试验纪录;该项气密耐压试验设备,应经检验机构认可;但工厂未具该项试验设备者,得自行委讬经检验机构认可之厂商代办试验,并取具其试验纪录检附之。
  
  二制造钢瓶工厂,如自行委讬验瓶厂商代办报验手续者,仍应向验瓶厂商辖区检验机构报验;并在报验申请书加盖验瓶厂商印章,另加填代办报验明细表一式三份。
  
  第 10 条
  
  代理货主报验者,应检具委讬书报请检验机构备查。
  
  第 11 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验后之取样,除果蔬及农畜水产品临场检验外,均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书未指定取样日期者,以受理报验之当日派员取样为原则,如因时间不许可,得于次日派员取样;其受理报验至派员取样,悉以二十四小时内为之。
  
  二申请书已指定取样日期者,依指定之日期派员取样,但其指定取样日期,应自申请之日起算以七日内为限。
  
  三倘厂场因故不能在指定取样日期具备规定之包装及货品数量者,在受理报验机构未派员取样前,得专案申请展期,其展期以七日为限。
  
  前项各款取样,如有包装未妥或货品未齐或其他原因而致无法取样者,应依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12 条
  
  为配合商品检验时效,得以各种通讯工具报验。取样人员将检验标识交货主贴挂于商品本体或包装后取样;并将厂商填妥且盖印之报验申请书携回处理。如以电话报验者,受理报验单位应填写“报验录办单”。
  
  前项通讯报验商品,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注销其报验者,仍应追缴其应缴之检验规费,在其未清缴前,当地检验机构得拒绝其再次之通讯报验。
  
  第 13 条
  
  港口验对之报验,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具验对申请书一份,连同产地检验机构发给之输出检验合格证书向输出港埠之检验机构申请之。
  
  一般检验商品之港口验对,除另有规定外,以当日受理报验批数为计算基准,每十五批抽验一批,受理单位得视需要酌予增减。
  
  应施港口验对所耗之商品应由货主预携备份补足之。
  
  第 14 条
  
  港口验对符合之商品由港口检验机构于其证书验放联及验对存查联加盖验讫钢印后,始得报关输出。
  
  第 15 条
  
  应施检验输出商品,经港口验对不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查明为证书缮打错误或其他程序之错误,应由货主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更正或补正后准予验讫放行。
  
  二港口验对不符之商品,无法更正或补正者,发给验对不符通知单,不准输出并不得申请复验。
  
  三港口验对不符之商品,如发现掉包,羼杂作伪等事实及证据者,应扣留其商品报请上级检验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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