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4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9
【实施时间】 2002-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教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重庆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现全市有特殊教育学校38所,特教班45个,在校残疾学生21945人。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学生3325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18620人。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增长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生的增长也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50%的区县(自治县、市)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主城六区的三残儿童全部入学。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学历达标已由“八五”期末的83.1%上升到97.8%。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基本上都进行了专业培训。全市有76%的区县(自治县、市)配备了专兼职特殊教育干部,74%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三残儿童少年登记册,一些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价方案和检查制度,一些学校还建立了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档案。
  
  但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特殊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要求,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机遇,积极关注弱势群体,明确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快特殊教育改革的步伐,努力满足三残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不断提高全市特殊教育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0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残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比例较“九五”期间有所增加。深化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起具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坚实的特殊教育体系。确保全市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人数比例、年限、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具体目标
  
  1.主城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特殊教育的早期干预在30%以上的区县实施。三残儿童少年在校小学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保留率达到92%左右。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建立为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社区和家庭开展5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工作。
  
  2.已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区县,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左右,力争达到或接近当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3.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65%以上。
  
  4.积极开拓特殊教育职业培训领域,开展适合接受特殊教育学生需要的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在校三残高年级学生职业技术教育较“九五”期间有大的发展;50%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校;70%的三残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30%的三残高中阶段的学生能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开设专门班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