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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甘肃的生产力。 (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重滞后。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步伐放手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两个高于”奋斗目标和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差距的关键所在。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 (一)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土地使用难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及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必须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办理;属于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办的,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特事特办,在半年内予以补办。 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平等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和限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优先取得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疏通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筹融资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中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在原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有一定规模的增长。主要用于培育有规模、有市场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科技竞争力、占领技术制高点,培育有一定品牌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技术创新和工业园区建设,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等方面。各地县要根据各自财力情况相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方式创新,推行以仓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等为抵押的贷款方式,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纳入全省拟上市企业培育范围,积极推介上市。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技术引进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权的人员以技术入股、出让等方式,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以技术股参与合作的,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持股。 (五)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