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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66 条 工友死亡,得酌发殓葬补助费,其无遗族者,得由本院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前项殓葬补助费发给标准比照公务人员殓葬补助费发给标准办理。 第 67 条 在职期间,应依“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办法”参加福利互助。 第 68 条 子女教育补助、结婚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等生活津贴,依行政院每年发布之“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办理。 第 69 条 休假旅游补助事项及其他福利,比照职员规定办理。 第 70 条 本院得依技工工友之工作需要给予适当之在职训练。 第 71 条 参加劳工保险,享有保险给付权利。 第 72 条 本院为促进与工友之合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召开劳资会议,检讨工作、生活、福利等事项。 第 73 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4 条 本规则经呈奉首长核准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