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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立法院工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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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6 条
  
  工友死亡,得酌发殓葬补助费,其无遗族者,得由本院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前项殓葬补助费发给标准比照公务人员殓葬补助费发给标准办理。
  
  第 67 条
  
  在职期间,应依“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办法”参加福利互助。
  
  第 68 条
  
  子女教育补助、结婚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等生活津贴,依行政院每年发布之“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办理。
  
  第 69 条
  
  休假旅游补助事项及其他福利,比照职员规定办理。
  
  第 70 条
  
  本院得依技工工友之工作需要给予适当之在职训练。
  
  第 71 条
  
  参加劳工保险,享有保险给付权利。
  
  第 72 条
  
  本院为促进与工友之合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召开劳资会议,检讨工作、生活、福利等事项。
  
  第 73 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4 条
  
  本规则经呈奉首长核准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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