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2]1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深圳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为在我市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中央财政和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在坚持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三不变”原则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和方便用款。预算外资金收缴操作要简便易行;资金拨付要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一方面,在改革方案的长远规划中,要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通盘考虑,要将收入收缴与资金拨付统筹规划,要将市级信息系统建设与区级信息系统建设、“金财工程”建设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协调起来,提高系统的建设效率与运行效率,使方案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改革都具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分期分项,逐步到位,总的原则是先专项试点后单位试点,先预算内后预算外,先规范资金拨付后规范收入收缴,先市级试点后全市推开。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分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
  
  (4)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市财政局国库处及国库支付中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