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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单位之间已经按《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规定补差的,不需再补差,但今后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仍由原产权单位收取。 十二、在本规定发文之前,产权单位已根据深府[1990]2号文关于“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已购福利商品房职工订立了房屋产权约束协议的,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办理。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废止)注2(注2:附件原文为:(1988.10—1994.6)各年度福利商品房房价重置为94年下半年房价系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注1 (注1: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和区政协适用本规定。) (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15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注2(注2:原房管局已改名为住宅局。),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二、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 四、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 五、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颁发之前,高层住房(包括带电梯的多层住房)的本体造价均按《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后上浮20%。) 二、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三、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四、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五、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