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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内容;协同狱政管理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采取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媒工具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图片展览、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咨询,发动和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系统预防 (一)系统预防应当选择上级机关已有明确要求开展系统预防的行业和领域;近一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发案较多,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行业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因素增多,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进行遏制的行业和领域。 (二)系统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分析研究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变化规律与趋势,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人、财、物等管理监督制度,增强内控能力;协助排查职务犯罪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当与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协调组织,通过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共同商讨预防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 (四)系统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系统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五)系统预防应当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预防活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六)系统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系统预防立项报告》和《系统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预防 (一)专项预防应当选择本辖区内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国家和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建立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预防活动。 (二)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专项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三)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专项预防活动情况及其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四)专项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专项预防立项报告》和《专项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个案预防 (一)个案预防由案件承办部门结合查办案件,选择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大案要案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提出立项建议,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二)个案预防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工作目标,采取“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形式开展工作。主要内容是: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和管理上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回访考察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写出《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由;主要犯罪事实;发案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等。 (四)个案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和《个案预防终结报告》,应当及时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结合预防活动,检查、通报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和丰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第四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