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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掩盖、包庇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三)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第五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 第三十条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分为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 综合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的预防业务建设、预防工作实绩和预防社会效果进行评估,检查、评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基础建设、工作重点、宣传活动、调研成果和各部门职能作用等方面; 单项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好做法、好事例进行评选、表彰,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优质发展。考评内容包括优秀专题调研、优秀检察建议、最佳个案预防、最佳专项预防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在年终结合工作总结进行;单项考评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举行。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本院自评计分与上级院考核计分相结合;查阅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检查与征求各方面意见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