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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对于市级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设备定购、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采标的产品。
  
  3、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时,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市、区(县)各级科技开发的计划中,要优先支持采标的新产品开发。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要鼓励其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研制,最终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上升为国际标准,政府承担国际标准研究的部分经费。对于符合采标要求的新产品项目,各企业可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采标认可证明,企业在通过各主管部门向市经委申报“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向市科委申报“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时,要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4、要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作为基本建设、引进技术、引进设备、技术改造的重要指标。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设备。凡属于全套引进生产线和引进设备的项目,其产品应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属于局部引进或改造的项目,也要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创造条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对其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5、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积极按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和环境质量体系。
  
  (三)加强资源建设,做好信息服务。
  
  建立和完善本市技术标准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本市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化工作。要以本市标准化信息网为基础,健全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上联国家WTO/TBT通报咨询点等相关组织,横联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联各企业、中介机构的面向政府、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的技术标准服务网络。加强对与上海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资源的收集和传递工作,建立和完善欧盟、北美、日本及其他出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予以更新和加工处理。加强标准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建设,形成整体运作机制,提高标准信息资源建设的有效性。
  
  创建覆盖全市的现代化的标准咨询服务网络。以WTO/TBT、WTO/SPS等咨询服务为主线,提高服务效率,降低采标成本,形成专业化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咨询服务体系。
  
  (四)发挥各方优势,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根据本市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优势,汽车、冶金、船舶等行业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动态,把行业的要求和国家的利益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努力争取把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或提案转化为国际标准。家电、医药、化工等技术水平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要全面、系统、有效地采用国际标准,加强对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研究,比较本市企业技术标准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弄清国外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争取有更多的产品走出国门。各行业协会要帮助和鼓励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为其提供标准信息,疏通检测途径,创造条件采用国际标准。
  
  (五)培养人才队伍,提高采标水平。
  
  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专门人才。要建立一支复合型的采用国际标准的科研队伍,培养一批具有法律、外语和技术专长的标准化人才,培养面向行业、面向企业的采用国际标准应用人才。要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尽快掌握并真正弄懂弄通有关WTO和国际标准化的知识和规则。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吸取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提高采标的水平。
  
  (六)加强学习宣传,提高采标意识。
  
  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采标的重要意义、作用和要求,提高对采标重要性的认识,在管理和生产等领域普遍树立采标意识,增强采标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要结合宣传名牌产品宣传采标产品,在推行免检产品的同时,扩大对采标产品的宣传,同时,扩大采标标志产品的宣传力度和知名度。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工作,并定期向国内外公布采标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和采标产品目录,以提高采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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