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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各地区巡防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室、中心办事。 第 4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5 条 本局各科、室、中心 (以下简称各单位) ,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总局授权事项,应依据本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时,应陈请副局长以上长官裁夺。 三各单位制 (订) 定及修正法规时,应基于法律授权并会商各有关单位拟定之,经秘书室审查后,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应履行预告程序并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四各单位制 (订) 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同各有关机关协商拟订,并送秘书室审查。但情形特殊经签请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者,得免送审查。 第 6 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第 7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 之。 各单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8 条 巡防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联合缉私事项。 二关于巡防法规、准则、业务手册之修 (订) 颁综整事项。 三关于岸际巡防与国防事务权责划分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四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案件请奖作业事项。 五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统计分析综合事项。 六关于本科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事项。 七关于本科行政综合事项。 八关于巡防业务之各项会议 (报) 综整事项。 九关于岸际巡防勤务规划指导、督导计划之策颁及考核事项。 一○关于岸际巡防任务演训训令策订及督考事项。 一一关于友军单位有关海岸巡防任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二关于大陆渔工锚泊区会勘相关事宜之协调事项。 一三关于各界参访岸际巡防之简报及相关协调事项。 一四关于外、离岛地区兵力部署指导、长官视导之协调事项。 一五关于岸际巡防相关研究发展、指导执行、督考事项。 一六关于海岸监控系统勤务需求指导及审核事项及其他有关联合勤务事项。 一七关于河口搜检勤务规划事项。 一八关于海岸管制区范围审查与会衔公告事项。 一九关于年度训练计划与各项训练纲要计划拟定、督导及指导事项。 二○关于人员研习中心训练计划执行管制事项。 二一关于船艇专业训练计划拟订与考照之协调、联络及管制事项。 二二关于训练 (运动) 场地、器材 (含喊话器) 之建案、管制及指导事项。 二三关于训练用弹、用油之申请、拨发、运用及管制事项。 二四关于服勤犬训练 (含运用) 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二五关于射击通报之转发、核定及管制事项。 二六关于训练中、长程施政计划之研拟、管制事项。 二七关于司法警察训练计划之研拟管制事项。 二八关于受理民众报案作业之计划策定、管制及督导事项。 二九其他有关训练事项。 三○其他有关岸巡勤务事项。 三一关于海岸灾害、灾难抢救处理通报机制拟定、督导、指导要项。 三二关于海洋污染协助搜证执行规划、督导、指导要项。 三三关于案件移送处理管制、指导要项。 三四河搜艇筏灾难自救、防救训练、指导要项。 第 9 条 检查管制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港口安检重要政策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港口安检业务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执行事项。 三关于通商口岸、非通商口岸入出人员、物品与运输工具安全检查、管制作业、安检勤务之指导执行、考核及相关工作协调联系事项。 四关于商、渔港安全检查、查缉走私、偷渡暨相关犯罪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关于港口安全检查勤务之规划、指导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渔港港安演习实施计划之订颁暨督导执行事项。 七关于安检装备需求建议、调整、保养维修及检查等执行事项。 八关于安检所 (站) 增设、裁撤、迁移之协调、建议及处理事项。 |